法艺花园

2014-3-5 17:09: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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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马霄燕)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多收治疗费属于欺诈,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医院退一赔一,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患者家属王先生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上海市民王先生的妻子因病到某医院急救,后由于病重而住院治疗,几天后医治无效去世。事后,王先生在整理妻子的医疗费单据时,发现多张票据上写了治疗费,但具体项目却没写清。王先生认为,医院出具的票据上打印的治疗费不透明,多收了他420元,这是对他的欺诈。于是王先生就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退一赔一,赔偿他840元。
  法庭上,医院对上述420元做出了解释,这些费用分别是给王先生妻子输液时用的一次性针头、针筒、贴膜及租借躺椅费用、吸痰费、心电图、气管插管、尸体护理费等。并指出,医院是按照规定分别收取了急诊期间的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是王先生将两笔费用混为一谈。因当时无明文规定必须注明具体的收费项目,所以医院没有注明。对医院的解释,王先生承认其妻是用过某些器具,但是当时医务人员并未讲明是要收费,对于尸体护理费等费用,王先生坚持认为是多收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称医院在尸体护理费及治疗费等费用上存在多收费,属于欺诈,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医院向法庭提供了收费的证据,并对治疗费包含的收费项目作了具体解释,证明了其不存在欺诈患者或者乱收上述费用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判决以后,王先生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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