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李东生,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2004年1月5日,中国工程院2003年度院士增选揭晓:58人当选新院士。新闻中特别指出,这些新院士中,学术道德有问题者无一人当选。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杜祥琬再三强调,学术道德问题的查处是这次增选的重点,一些候选人被查出有剽窃论文行径,因此就被“打下了马”;有的候选人因为在自己的著作中大段引用别人的话,也因此被取消当选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评选具有鲜明的导向,它表明,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已经成为科技工作者引人瞩目的焦点。 《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强调学术道德 中共中央最近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意见》强调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求实的学风。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学术道德修养,提倡做人、做事、做学问相一致,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剽窃抄袭成为学术界痼疾 在学术界,抄袭和剽窃案件不断酿出滚滚波澜。不但抄袭国内成果者有之,剽窃国外论文者也屡见不鲜;小到在读的博士、硕士,大到院士、校长,纷纷在以剽窃、抄袭为特征之一的学术道德上出现偏差。邹承鲁院士曾将当前存在的科学工作违规行为归纳为七大表现形式,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等“榜上有名”。无独有偶,在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报告明确而具体地指出,当前,在我国学术领域存在着七种不端行为。其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分析,甚至大段的文字描述;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己有,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了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私自署上知名科学家名字,为了完成科研任务或求得职称晋升,无关工作的同事、同学、亲友之间相互挂名;重复发表论文,通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的方式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刊物等三条与著作权密切相关的行为名列其中,并占据了重要位置。 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个部门公布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的单位或个人,禁止直接责任者在未来一段时间申请政府投资的任何科技项目。 学术界开始监督和自律 针对包括抄袭剽窃在内的种种不良行为,学术界自身也已经开始了严格的自律。中国科技大学率先在国内出台了《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国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和校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凡有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各种违反学术道德的研究生,学校不仅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山东大学在全校研究生范围内开展了“学风与学术道德”大讨论,并进行同主题征文活动和Flash动画比赛,增强研究生学风与学术道德方面的自律意识…… 同时,实名举报等来自社会的监督也已成为学界纠错的重要手段。2003年,11名教授、讲师联名对河海大学某学院院长提出剽窃质疑;南京师范大学5位教授及12位教师举报该大学某学院领导存在学术腐败问题;江苏省警官学院退休副教授艾方白举报该院某系副主任剽窃他人著作;南京师范大学一位社会学教授也被指其专著涉嫌剽窃…… 著作权法亟须扎根校园学界 为了遏制学术腐败,自律和社会的广泛监督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并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不但是科技工作者著作权的最有力的保护者,也是从根本上遏制剽窃抄袭等学术腐败的利器。 著作权法助推学术诚信,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首先,向学术界宣传贯彻著作权法应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剽窃抄袭现象,不但是有违社会主义学术道德的一种道德行为,更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著作权法,尤其是让著作权法扎根校园学界,是版权管理工作者和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 其次,版权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学术界抄袭剽窃行为的执法力度,为学术界建立良好的诚信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术界呼唤诚信的举措又从一个新的角度证明:著作权法是一个联系着千家万户,与学术界、教育界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对著作权法的贯彻普及,应该从学生时代抓起。 相关链接: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引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是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但必须:1.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2.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临界点是所抄的内容须构成作品。如司法实践上已保护了十几字的广告语为作品。但司法实践也否定了仅为3个字的“娃哈哈”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出处: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年/03月/25日/第005版/ |
240331
原作者:李东生,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2004年1月5日,中国工程院2003年度院士增选揭晓:58人当选新院士。新闻中特别指出,这些新院士中,学术道德有问题者无一人当选。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杜祥琬再三强调,学术道德问题的查处是这次增选的重点,一些候选人被查出有剽窃论文行径,因此就被“打下了马”;有的候选人因为在自己的著作中大段引用别人的话,也因此被取消当选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评选具有鲜明的导向,它表明,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已经成为科技工作者引人瞩目的焦点。
《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强调学术道德
中共中央最近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意见》强调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求实的学风。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学术道德修养,提倡做人、做事、做学问相一致,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剽窃抄袭成为学术界痼疾
在学术界,抄袭和剽窃案件不断酿出滚滚波澜。不但抄袭国内成果者有之,剽窃国外论文者也屡见不鲜;小到在读的博士、硕士,大到院士、校长,纷纷在以剽窃、抄袭为特征之一的学术道德上出现偏差。邹承鲁院士曾将当前存在的科学工作违规行为归纳为七大表现形式,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等“榜上有名”。无独有偶,在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报告明确而具体地指出,当前,在我国学术领域存在着七种不端行为。其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分析,甚至大段的文字描述;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己有,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了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私自署上知名科学家名字,为了完成科研任务或求得职称晋升,无关工作的同事、同学、亲友之间相互挂名;重复发表论文,通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的方式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刊物等三条与著作权密切相关的行为名列其中,并占据了重要位置。
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个部门公布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的单位或个人,禁止直接责任者在未来一段时间申请政府投资的任何科技项目。
学术界开始监督和自律
针对包括抄袭剽窃在内的种种不良行为,学术界自身也已经开始了严格的自律。中国科技大学率先在国内出台了《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国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和校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凡有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各种违反学术道德的研究生,学校不仅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山东大学在全校研究生范围内开展了“学风与学术道德”大讨论,并进行同主题征文活动和Flash动画比赛,增强研究生学风与学术道德方面的自律意识……
同时,实名举报等来自社会的监督也已成为学界纠错的重要手段。2003年,11名教授、讲师联名对河海大学某学院院长提出剽窃质疑;南京师范大学5位教授及12位教师举报该大学某学院领导存在学术腐败问题;江苏省警官学院退休副教授艾方白举报该院某系副主任剽窃他人著作;南京师范大学一位社会学教授也被指其专著涉嫌剽窃……
著作权法亟须扎根校园学界
为了遏制学术腐败,自律和社会的广泛监督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并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不但是科技工作者著作权的最有力的保护者,也是从根本上遏制剽窃抄袭等学术腐败的利器。
著作权法助推学术诚信,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首先,向学术界宣传贯彻著作权法应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剽窃抄袭现象,不但是有违社会主义学术道德的一种道德行为,更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著作权法,尤其是让著作权法扎根校园学界,是版权管理工作者和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
其次,版权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学术界抄袭剽窃行为的执法力度,为学术界建立良好的诚信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术界呼唤诚信的举措又从一个新的角度证明:著作权法是一个联系着千家万户,与学术界、教育界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对著作权法的贯彻普及,应该从学生时代抓起。
相关链接: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引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是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但必须:1.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2.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临界点是所抄的内容须构成作品。如司法实践上已保护了十几字的广告语为作品。但司法实践也否定了仅为3个字的“娃哈哈”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出处: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年/03月/25日/第0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