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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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沈建华 杨奇) 顾客在饭店就餐过程中,中途下楼方便,却被摔死在饭店一楼。日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饭店的业主赔偿死者家属2.7万余元。
  2004年10月17日中午,薛万龙与他人在吴正洲经营的小吃部二楼就餐,饭后,薛万龙在二楼休息,其他人则在另一间屋子打牌。中午1时许,喝醉酒的薛万龙被发现躺在一楼地面上,右耳出血,被送至医院抢救,于次日死亡,医院诊断原因为自己跌伤。
  薛万龙的亲属认为,吴正洲未给经营的饭店楼梯设置扶栏,是造成薛死亡的重要原因,故要求吴正洲及出租房屋给吴正洲经营的周玉兵赔偿。双方交涉未果,薛万龙的配偶、子、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对顾客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吴正洲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未给通向二楼就餐地点的楼梯未设置扶栏,与薛万龙的跌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薛万龙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薛万龙系酒后坠楼身亡,其自身有一定责任,故判令吴正洲部分赔偿薛万龙的亲属2.7万余元。鉴于周玉兵出租房屋与薛万龙的意外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又无侵权事实,故驳回了薛的亲属对周玉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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