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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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剑) 父母离婚后由母亲直接抚养成人的卢永军,以父亲卢长春“不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任由年过花甲的父亲衣食无着、流落街头。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令卢永军为父亲卢长春修缮房屋并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
  现年62岁的卢长春早年因生活作风不正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1995年与妻子离婚。离婚时,法院判令16岁的儿子卢永军由其母亲直接抚养。离婚后,卢长春继续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多年积蓄挥霍一空。自2002年开始,卢长春因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其住所因年久失修,已经溃塌,卢长春只能流落街头靠乞讨为生。为维持生计,卢长春要求卢永军适当给付赡养费,而卢永军却以卢长春生活作风不正派、父子关系已经断绝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卢长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永军提供住所、给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在卢永军未成年期间,卢长春并未怠于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卢永军对卢长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其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应给付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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