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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50岁的田福中伙同并利用班齐(在逃)的职务便利,假借贷款购车非法获取贷款并从中牟利。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20.6万元予以没收的判决。 田福中伙同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业务经理班齐(在逃),于2003年7至8月间,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贷款材料,利用班齐负责贷款购车销售的职务便利,假借贷款购车名义,为孟某等6人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盈科支行非法获取贷款185万余元,共同索取孟等人贷款好处费2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田福中不服,以自己不是公司人员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田福中伙同公司人员并利用其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妨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田福中虽不属公司人员,但其利用公司人员班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其以公司人员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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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50岁的田福中伙同并利用班齐(在逃)的职务便利,假借贷款购车非法获取贷款并从中牟利。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20.6万元予以没收的判决。
田福中伙同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业务经理班齐(在逃),于2003年7至8月间,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贷款材料,利用班齐负责贷款购车销售的职务便利,假借贷款购车名义,为孟某等6人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盈科支行非法获取贷款185万余元,共同索取孟等人贷款好处费2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田福中不服,以自己不是公司人员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田福中伙同公司人员并利用其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妨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田福中虽不属公司人员,但其利用公司人员班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其以公司人员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