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沈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有时会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对怎样使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也有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引入一起审查过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谈谈个人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一些理解。本文通过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叙述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即当权利要求的内容中包含了本领域和本专利说明书中都没有明确定义的技术特征时,采用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对该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行解释,从而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抗风压性能。从图1可以看出,外中立挺型材1及内加强中立挺型材2的主型腔形状,并在实施例中将所述的主型腔形状成直角形。由于直角型腔具有不易变形的特性,所以,采用直角形腔的扇中立挺可以降低推拉窗中立挺型材的变形,进而可以提高推拉窗的密封性能。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密封推拉窗,其中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密封推拉窗型材的主型腔截面多为矩形或开口形状,矩形或开口形状防变形能力差,抗风压性能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改变推拉窗型材的截面形状和增加立筋方法,提高推拉窗的防变形能力其中,图1 标记的含义为:1- 外中立挺型材,2- 内加强中立挺型材,3-中密封板,4-中密封板与直角边所夹密封条镶嵌槽,5- 密封条,6- 中密封板一侧密封条镶嵌槽,7- 端部挡台,8- 扇侧立挺,9- 侧挡板,10- 扇侧立挺密封槽,11- 加强筋,12- 侧框型材,13- 密封条镶嵌槽,14- 侧框挡台。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密封推拉窗是由窗框、窗扇、密封件、窗附件组成,其特征是: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在主型腔的一个直角边为玻璃镶嵌槽,在主型腔另一个直角边沿玻璃镶嵌槽方向有一中密封板,在中密封板与主型腔直角边所夹凹图1 槽内和中密封板方向型材侧壁上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封条。 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其无效理由为:相对于所提供的证据1 与证据2 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 涉及一种新型推拉窗,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新型推拉窗具有外框(相当于本专利的窗框)、扇立料/横料(相当于本专利的窗扇)、毛条、胶条、尼龙轮(相当于本专利的窗附件)等,尼龙轮设在两边的扇立料上,在中间的扇立料上加有胶条(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件)。证据1 的图2 是推拉窗侧面剖视图,其公开了扇立料截面的形状为一条边开有用于镶嵌玻璃的槽的L型型腔,及在位于中间的扇立料(相当于本专利的扇中立挺)的另一个直角边沿玻璃镶嵌槽方向的、与胶条紧邻的条状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密封板);胶条位于该条状结构与中间扇立料形成的凹槽内。其中,图中标记的含义为:1-(1‘-)框立料,2- 中间的扇立料,3-(3’-)扇侧立料,4- 毛条,5- 胶条。 证据2 公开了一种密封推拉窗,其由窗框、窗扇、窗附件、密封材料组成,其中,窗扇内中立挺型材与窗扇外中立挺的型材相互咬合并与密封条相接触实现窗扇中立挺部位密封。由图3 可看到中立挺型材的主型腔的形状为矩形。其中,图3 中标记6 的含义为扇中立挺型材。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I.在中密封板与主型腔直角边所夹凹槽内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封条;II. 在中密封板方向型材侧壁上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封条。其中,区别技术特征I为相同技术手段的等同置换,区别技术特征II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但是,证据2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II,且证据2中披露的该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密封性能。证据1 和证据2 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型腔”,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其无严格定义,而证据1 的L 型型腔上虽然开有玻璃镶嵌槽,但该槽从整体上不影响主型腔为直角形腔的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不仅在于区别技术特征I和II,还有区别技术特征III,即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虽然直角形腔在本领域无明确定义,但是,本专利附图1示出了其形状。 问题分析 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直角型腔”的含义上。由于在密封推拉窗领域对“直角形腔”这一技术术语没有明确定义,导致了双方对“直角形腔”的含义有了不同的理解:一般人理解的大体上呈直角形的腔体结构;本专利附图1 中的形状。 中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标准与《欧洲专利公约》第69 条第1款的立场基本上是相同的,均采取“ 折衷原则”。对该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9月29日开始试行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将其解释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在该确定原则中,“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前提条件。其中,“为准”一词清楚表明不得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样就明确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中心”,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做法。“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则是在承认上述前提的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做一定程度的修正,排除过于拘泥于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做法,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我国没有从整体上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审查指南中相关部分有一些规定。其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从说明书撰写角度对申请人自定义词的使用作了规定;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角度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使用词的词义来理解”;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7.2节从实质审查角度规定了“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审查指南中相关部分还作了一些其他规定,如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从创造性审查的角度规定了“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原则,即“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涉及的密封推拉窗被广泛地用于居室的窗结构中,人们通过其来采光、保温、阻挡灰尘侵入居室内,可以说密封推拉窗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很相关;但是,人们通过开关窗户使用密封推拉窗并不等于设计和制造密封推拉窗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密封推拉窗的设计和制造是一个专门的技术领域。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形腔”,我们既不能将其理解成数学意义上的严格的直角形的腔体结构,也不能将其理解成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各种各样的“大概呈直角”的形状,即不能将其理解成一般人理解的大体上呈直角形的腔体结构。 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直角形腔”的含义进行明确定义,所以,不能据此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形腔”的准确含义。同时,由于本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所以,专利权人也不能通过在说明书中增加关于“直角形腔”的文字描述以澄清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直角形腔”的含义。同样,专利权人也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扇中立挺的形状补充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以区别于证据1 和证据2。能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 中公开的“直角形腔”的形状“读入”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从而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直角形腔”就是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 中公开的形状呢?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直角形腔”理解成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所公开的形状,则意味着将说明书中未记载的、仅从附图看出的形状解释到权利要求1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限定,并以此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这显然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 节的规定不符。而且这种限定也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定成实施例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显然对专利权人也是不合适的。 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直角形腔”的含义呢?笔者认为,理解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应该从说明书整体出发,从说明书整体的内容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直角形腔”的含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除了具体实施方式外,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背景技术中应当记载现有技术及其存在的缺陷,发明内容中应当记载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现有窗型材主型腔截面多为矩形或开口形状,矩形或开口形状型材防变形能力差,抗风压性能低” 以及“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改变推拉窗型材的截面形状和增加立筋方法,提高推拉窗的防形变能力和抗风压性能”。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2 可以看出,证据1 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为了插入玻璃而具有开口,从证据2 的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证据2 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为矩形。证据1 和证据2 公开的主型腔的形状正是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正是在上述两种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的改进。虽然证据1 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也大致呈直角形腔的形状,但是,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该形状不应该包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直角形腔”的范围内。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形腔”解释成包含了证据1中公开的扇中立挺的形状将违背发明人作出本发明的本意,将不适当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结 论 基于上述理解,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证据1 中的L 型型腔的结构与本专利的直角形腔的结构不同,证据2 所公开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不是直角形。证据1 和证据2 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特征“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即便将证据1 和证据2 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由于直角形腔具有不易变形的特性,所以,采用直角形腔的扇中立挺可以降低推拉窗中立挺型材的变形,进而可以提高推拉窗的密封性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 相对于证据1 与证据2 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出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 年第1 期 |
240331
原作者:沈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有时会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对怎样使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也有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引入一起审查过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谈谈个人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一些理解。本文通过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叙述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即当权利要求的内容中包含了本领域和本专利说明书中都没有明确定义的技术特征时,采用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对该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行解释,从而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抗风压性能。从图1可以看出,外中立挺型材1及内加强中立挺型材2的主型腔形状,并在实施例中将所述的主型腔形状成直角形。由于直角型腔具有不易变形的特性,所以,采用直角形腔的扇中立挺可以降低推拉窗中立挺型材的变形,进而可以提高推拉窗的密封性能。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密封推拉窗,其中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密封推拉窗型材的主型腔截面多为矩形或开口形状,矩形或开口形状防变形能力差,抗风压性能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改变推拉窗型材的截面形状和增加立筋方法,提高推拉窗的防变形能力其中,图1 标记的含义为:1- 外中立挺型材,2- 内加强中立挺型材,3-中密封板,4-中密封板与直角边所夹密封条镶嵌槽,5- 密封条,6- 中密封板一侧密封条镶嵌槽,7- 端部挡台,8- 扇侧立挺,9- 侧挡板,10- 扇侧立挺密封槽,11- 加强筋,12- 侧框型材,13- 密封条镶嵌槽,14- 侧框挡台。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密封推拉窗是由窗框、窗扇、密封件、窗附件组成,其特征是: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在主型腔的一个直角边为玻璃镶嵌槽,在主型腔另一个直角边沿玻璃镶嵌槽方向有一中密封板,在中密封板与主型腔直角边所夹凹图1 槽内和中密封板方向型材侧壁上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封条。 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其无效理由为:相对于所提供的证据1 与证据2 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 涉及一种新型推拉窗,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新型推拉窗具有外框(相当于本专利的窗框)、扇立料/横料(相当于本专利的窗扇)、毛条、胶条、尼龙轮(相当于本专利的窗附件)等,尼龙轮设在两边的扇立料上,在中间的扇立料上加有胶条(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件)。证据1 的图2 是推拉窗侧面剖视图,其公开了扇立料截面的形状为一条边开有用于镶嵌玻璃的槽的L型型腔,及在位于中间的扇立料(相当于本专利的扇中立挺)的另一个直角边沿玻璃镶嵌槽方向的、与胶条紧邻的条状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密封板);胶条位于该条状结构与中间扇立料形成的凹槽内。其中,图中标记的含义为:1-(1‘-)框立料,2- 中间的扇立料,3-(3’-)扇侧立料,4- 毛条,5- 胶条。
证据2 公开了一种密封推拉窗,其由窗框、窗扇、窗附件、密封材料组成,其中,窗扇内中立挺型材与窗扇外中立挺的型材相互咬合并与密封条相接触实现窗扇中立挺部位密封。由图3 可看到中立挺型材的主型腔的形状为矩形。其中,图3 中标记6 的含义为扇中立挺型材。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I.在中密封板与主型腔直角边所夹凹槽内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封条;II. 在中密封板方向型材侧壁上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封条。其中,区别技术特征I为相同技术手段的等同置换,区别技术特征II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但是,证据2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II,且证据2中披露的该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密封性能。证据1 和证据2 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型腔”,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其无严格定义,而证据1 的L 型型腔上虽然开有玻璃镶嵌槽,但该槽从整体上不影响主型腔为直角形腔的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不仅在于区别技术特征I和II,还有区别技术特征III,即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虽然直角形腔在本领域无明确定义,但是,本专利附图1示出了其形状。
问题分析
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直角型腔”的含义上。由于在密封推拉窗领域对“直角形腔”这一技术术语没有明确定义,导致了双方对“直角形腔”的含义有了不同的理解:一般人理解的大体上呈直角形的腔体结构;本专利附图1 中的形状。
中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标准与《欧洲专利公约》第69 条第1款的立场基本上是相同的,均采取“ 折衷原则”。对该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9月29日开始试行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将其解释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在该确定原则中,“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前提条件。其中,“为准”一词清楚表明不得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样就明确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中心”,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做法。“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则是在承认上述前提的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做一定程度的修正,排除过于拘泥于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做法,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我国没有从整体上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审查指南中相关部分有一些规定。其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从说明书撰写角度对申请人自定义词的使用作了规定;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角度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使用词的词义来理解”;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7.2节从实质审查角度规定了“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审查指南中相关部分还作了一些其他规定,如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从创造性审查的角度规定了“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原则,即“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涉及的密封推拉窗被广泛地用于居室的窗结构中,人们通过其来采光、保温、阻挡灰尘侵入居室内,可以说密封推拉窗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很相关;但是,人们通过开关窗户使用密封推拉窗并不等于设计和制造密封推拉窗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密封推拉窗的设计和制造是一个专门的技术领域。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形腔”,我们既不能将其理解成数学意义上的严格的直角形的腔体结构,也不能将其理解成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各种各样的“大概呈直角”的形状,即不能将其理解成一般人理解的大体上呈直角形的腔体结构。
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直角形腔”的含义进行明确定义,所以,不能据此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形腔”的准确含义。同时,由于本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所以,专利权人也不能通过在说明书中增加关于“直角形腔”的文字描述以澄清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直角形腔”的含义。同样,专利权人也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扇中立挺的形状补充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以区别于证据1 和证据2。能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 中公开的“直角形腔”的形状“读入”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从而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直角形腔”就是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 中公开的形状呢?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直角形腔”理解成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所公开的形状,则意味着将说明书中未记载的、仅从附图看出的形状解释到权利要求1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限定,并以此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这显然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 节的规定不符。而且这种限定也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定成实施例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显然对专利权人也是不合适的。
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直角形腔”的含义呢?笔者认为,理解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应该从说明书整体出发,从说明书整体的内容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直角形腔”的含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除了具体实施方式外,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背景技术中应当记载现有技术及其存在的缺陷,发明内容中应当记载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现有窗型材主型腔截面多为矩形或开口形状,矩形或开口形状型材防变形能力差,抗风压性能低” 以及“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改变推拉窗型材的截面形状和增加立筋方法,提高推拉窗的防形变能力和抗风压性能”。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2 可以看出,证据1 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为了插入玻璃而具有开口,从证据2 的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证据2 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为矩形。证据1 和证据2 公开的主型腔的形状正是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正是在上述两种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的改进。虽然证据1 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也大致呈直角形腔的形状,但是,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该形状不应该包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直角形腔”的范围内。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直角形腔”解释成包含了证据1中公开的扇中立挺的形状将违背发明人作出本发明的本意,将不适当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结 论
基于上述理解,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证据1 中的L 型型腔的结构与本专利的直角形腔的结构不同,证据2 所公开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不是直角形。证据1 和证据2 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特征“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即便将证据1 和证据2 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由于直角形腔具有不易变形的特性,所以,采用直角形腔的扇中立挺可以降低推拉窗中立挺型材的变形,进而可以提高推拉窗的密封性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 相对于证据1 与证据2 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出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