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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金红) 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由于没有完全尽到新闻审查义务,在自己的网站刊登了一篇根据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新闻稿内容编写的文章,导致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连续10日在该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4年5月13日,计算机世界网—资讯中心刊登标题为《独家:资本与经理人博弈升级,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的新闻报道。原告张冀光认为该文中有关“中国企业网称原董事总经理张冀光及董事副总经理马为民夫妇在离职后利用原公司资源‘复制’了这家新公司,这家新公司在客户资源、域名、产品、商标等方面均涉嫌侵犯中国企业网的合法利益,构成恶意不正当竞争。据透露,中国企业网起诉的内容还包括张氏夫妇在离任时带走大量公司客户资料等机密数据,破坏企业数据库等。”内容严重失实,对其构成侵权。 诉讼中,该文作者黄志光表示文中内容系由中国企业网提供,其本人采用登录中国企业网的方式对文中内容进行了核实。计算机世界公司为证明该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起诉铭万公司、深圳市铭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铭万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2004年5月12日一中院向中企动力公司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04年6月14日,中企动力公司向计算机世界网出具承诺函,内容为:“贵网所刊载的‘原总经理复制公司,中企网提出起诉’一文的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如因该文内容失实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另根据计算机世界网络页面标明,该网站属计算机世界公司版权所有。 一中院认为,计算机世界公司在其网站上刊载的《独家:资本与经理人博弈升级,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一文以中企动力公司诉铭万公司的诉讼作为新闻素材,转述了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的部分事实,同时亦涉及张冀光相关事实的报道。根据计算机世界公司提交的中企动力公司诉铭万公司及深圳铭万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所示内容,张冀光并非该案诉讼主体,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无法与本案争议文章内容相互印证。 计算机世界公司在未对涉及张冀光相关内容进行审慎核实的前提下,即刊载了张冀光带走原公司客户资料等机密文件,破坏企业据据库等相关内容,势必在一定范围内对张冀光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对此,应当认为计算机世界公司在该文的报道中存在过错,对张冀光名誉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计算机世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终审维持了原法院作出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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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金红) 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由于没有完全尽到新闻审查义务,在自己的网站刊登了一篇根据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新闻稿内容编写的文章,导致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连续10日在该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4年5月13日,计算机世界网—资讯中心刊登标题为《独家:资本与经理人博弈升级,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的新闻报道。原告张冀光认为该文中有关“中国企业网称原董事总经理张冀光及董事副总经理马为民夫妇在离职后利用原公司资源‘复制’了这家新公司,这家新公司在客户资源、域名、产品、商标等方面均涉嫌侵犯中国企业网的合法利益,构成恶意不正当竞争。据透露,中国企业网起诉的内容还包括张氏夫妇在离任时带走大量公司客户资料等机密数据,破坏企业数据库等。”内容严重失实,对其构成侵权。
诉讼中,该文作者黄志光表示文中内容系由中国企业网提供,其本人采用登录中国企业网的方式对文中内容进行了核实。计算机世界公司为证明该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起诉铭万公司、深圳市铭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铭万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2004年5月12日一中院向中企动力公司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04年6月14日,中企动力公司向计算机世界网出具承诺函,内容为:“贵网所刊载的‘原总经理复制公司,中企网提出起诉’一文的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如因该文内容失实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另根据计算机世界网络页面标明,该网站属计算机世界公司版权所有。
一中院认为,计算机世界公司在其网站上刊载的《独家:资本与经理人博弈升级,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一文以中企动力公司诉铭万公司的诉讼作为新闻素材,转述了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的部分事实,同时亦涉及张冀光相关事实的报道。根据计算机世界公司提交的中企动力公司诉铭万公司及深圳铭万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所示内容,张冀光并非该案诉讼主体,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无法与本案争议文章内容相互印证。
计算机世界公司在未对涉及张冀光相关内容进行审慎核实的前提下,即刊载了张冀光带走原公司客户资料等机密文件,破坏企业据据库等相关内容,势必在一定范围内对张冀光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对此,应当认为计算机世界公司在该文的报道中存在过错,对张冀光名誉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计算机世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终审维持了原法院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