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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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史艳菲) 田女士委托北京市海淀区某培训学校代为报名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但因没领取准考证未能参加考试,遂起诉要求培训学校返还其报名费200元并赔偿违约金1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田女士诉称,其于2004年3月11日委托培训学校代为报名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交纳了200元报名费;培训学校承诺若未报上名则全额退款。此后,培训学校未通知她领取准考证,致其未能参加考试。田女士要求培训学校返还其报名费200元并赔偿违约金100元。
  培训学校则辩称,其已为田女士办理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报名手续,但田女士未在考试前来校领取准考证,故不同意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培训学校收取田女士报名费后,双方即建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此后培训学校为田女士办理了2004年夏季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报名手续,即履行了合同义务。鉴于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系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已由相关组织机构向社会通告考试时间,田女士作为参考考生应较之一般人负有更多注意义务,应当知悉具体考试时间。故法院判决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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