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2:21: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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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湘               

  六、突发事件的学校责任防范
  从宏观上看,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级、每个干部教师员工与各个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
  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
  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
  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全面证据资料与相关完整归档保存。
  七、突发事件的处理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对于责任比较复杂的案件,案例,某高中某班两男女学生因发生了小矛盾,老师在办公室批评教育解决时,其女生打电话给一校外青年,该青年入校进入正在批评教育的老师办公室,用刀刺其男生胸部,该男生被学校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案件中,刑事责任由该校外青年自负,这不须多言。但学校存在着门卫管理不严的严重安全保卫漏洞、未履行门卫管理职责以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否则该青年不可能径直闯入教师办公室,当然包括学校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如果该案男生家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该校外青年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同时,学校此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那么,学校可能要先行承担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的全部赔偿。对于该女生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这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各方当事人调解的外,也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决方能确认。但学校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以及学生守则给予该女生相应的处分。对于学生的行为,应规章制度与学生守则中加以规定与修订。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时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要注意两个方面:一、食物中毒的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的处置。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胡豆、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守,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
  二、要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学生报案后,因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做出准确综合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如果学生拒绝去医院的要说服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学生坚决不到医院要告知后果自负,或者认定报假案,经确认报假案的,对其依据学生守则以校规给予处分,其相关费用由其监护人全额支付。
  3、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在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方面的工作中。应征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为第一,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个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如学校盗窃案件中,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中,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某校某外地住校女生,同自己男朋友、亲属到校谎称退学并要求学校退费,学校经办人在未查实确认无误其男朋友及亲属的身份,即为该生办理了退学退费手续,一周后该生父亲到校,称不知道女儿退学一事,其女儿也未回家,并要求学校退费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考虑到该女生下落不明,如果发生生命危险或其他意外其后果比较严重,也打算报案,同时分析该女生可能因交男朋友家长不同意,与家庭产生矛盾,故退学躲避到其男朋友工作所在地,及未掌握相应的线索,报案公安机关也无法进行侦查,要求其父亲提供线索,后其父亲通知学校已找到该学生。该案中,该女生的父亲原本就知道女儿的情况,此时其要求学校报案,学校应当要求其父亲出具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不接受其的任何要求,以维护学校的权益。该案实际上涉嫌诈骗,该女生、其男友与亲属均属嫌疑人,而学校在未核实查证其男朋友及亲属的身份,未尽其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失,应加强管理力度,在没有确认亲属亲友身份,除学生其法定监护人亲自到校外,不得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4、对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案例,某住校生未到学生浴室洗澡,而私自在宿舍卫生间内冲凉,由于地面有水变滑,该学生不慎摔倒,而恰恰脚后跟碰墙脚的一块破损的磁砖,脚后跟被划伤。在这一事件,学校虽无责任,但仍对该学生及时救治,履行了法定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该学生的受伤与相应的医药费由其自负。学校应在本次事件中,应吸取教训,经常检查学生宿舍以及对需要维修之处进行及时维修。案例,某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某部队自行研制生产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到该生家中慰问,同时控制了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但该生家长却以“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学校有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用事实与证据反复对其家长作了说明与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解决。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一般对未成年人的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界定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以往的做法是通过批评、教育、帮助、自我认识等方式来使实现青少年克服其不良行为。而今社会正处在传统向现代过渡和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物质财富是大大增加了,社会的物质文明也较以往大大丰富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已基本获得了温饱后,除追究更丰富的物质享受外,还追究人类与动物最大的区别点,即精神需要。受国外影响追捧诸如BOBO族(即布波族。“布”,布尔乔亚(Bourgeois)+“波”,波西米亚(Bohemia))、小资族、IF族(International Freeman,国际自由族),这些“族”都具有“追求与注重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质”的特点,都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不可抵挡的影响,广泛盲目地、超家庭经济能力地追究物质的意识正悄然渗入。社会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习性,如抽烟喝酒赌博等侵蚀着学生。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漫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超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对此,学校为了保证学校广大学生的利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履行其法定职责净化校园,不得不采取了比以往严厉的措施。
  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案例,2004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发生了“情侣大学生抱吻被开除”事件,该校学生刘力(化名)和女友罗娜(化名)因在教室接吻、拥抱,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被监控录像录下。两人随后被学校该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出于无奈将其母校告上法庭。而校方在函表述,处分决定中所称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他们的处理是正确的。这里暂且不论该校函中的解释是否正确与适当,而学校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涉及学生行为的定义,并告知学生知晓,定义要力尽科学准确,不产生歧义,对于非常规用语的使用、定义或术语解释更要慎重。就该案而言,学校有权也有责任对“非法性行为”做出定义与做内部规定,但如果不是函告解释,而是定义与制度中,并告知全体学生,相信两学生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案也许就不会发生,自然也不会卷入诉讼。
  该案还有一个值得在处理校内突发事件方式中特别注意的问题,两学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销学校处分决定的行政诉讼。且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也于2004年9月9日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该院行政庭庭长张莉说,早在此案之前,该院就已受理了一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但因公办院校作出的学校管理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作出答复,因此才裁定中止审理此案。另外在10月份又做出“暂停执行成都某高校对两学生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裁定。学校不论在什么条件下,它只能是国家事业单位,而不可能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诉讼主体被告不适格,其次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也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学校不能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因此,学校在制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注意载明其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的性质,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6、其他类型事件的处理。而今学校已面对社会,学校在日常与社会各界交往时,遇到以往不可能遇到的许多方面的问题。案例,2004年10月27日新闻媒体报出9月27日《南京师范大学女生停课去陪领导跳舞》事件,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0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 周国洪)发表评述。这一事件中,南京师范大学的行为正如“武汉大学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院教授指出,即便这是一次真正的学生领导联欢活动,学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也是违法的”。学校在遇到处理公共关系时应当时刻注意其行为的合法性。
  案例:王某等6人均是湖南农业大学2000级的大学生,2004年6月19日,他们因在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等级(四级)考试中请“枪手”代考作弊,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了他们即将获得的学士学位和毕业证书。2004年8月27日,王某等6人以“自己在英语四级考试时请人代考的证据确凿,但在考试前,学校发给他们的《推荐函》中,已对他们合格大学生的身份作出确认,而且他们也完成了所有规定的大学本科教学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校规中定义的合格毕业生的条件。学校《2004届毕业生毕业前工作安排时间表》表明,2004年6月15日上午学校已经在毕业证、学位证上加盖学校印章。所以,学校扣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具合法性,应予撤消”为由,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芙蓉区法院。2004年10月中旬,芙蓉区法院在湖南农业大学公开审判时,当庭宣判王某等败诉。
  对此案,芙蓉区法院行政庭胡庭长认为,6名原告在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请他人代考的事实清楚,学校给予他们的处分严格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的相关条例。虽然学校在作出取消6名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撤消不予颁发6名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这个行政决定的主要因素。学生状告母校,并不是一件坏事,通过这一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学生法制观念在加强,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利。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学生,要努力学习,不要养成考试作弊的坏习惯。同时也使高校认识到了自己在行政和教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要规范自己的管理。
  八、突发事件的调解处理
  从目前学生发生的伤害事件的处理中,大部分当事人都首先采用由学校出面主持双方调解的处理方式。在学校调解的方式中,其成功概率与调解方案的合理程度往往依赖于具体经办人的调解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但究其根本,情理法是基础,学校主持调解仍要坚持分清责任,摆事实讲道理,方能实现顺利妥善处理之结果。
  案例:某校住同一学生宿舍的两名女生,甲女生认为乙女生有点"讨嫌",遂向班上另一名丙女生讲,丙女生称"找个时间教训她一下"。一天下午,该班10名女生与乙女生理论,乙女生称自己是学跆拳道的,不怕你们,该10名女生恼怒便动手打了乙女生几个耳光,乙女生未还手,后老师调查,基本查清事实。也随即送乙女生到医院检查。乙女生父母从外地来校,10名女生的家长也到校处理,10名女生向乙女生赔礼道歉,家长支付了医药费与慰问费。乙女生随同爷爷到爷爷家居住,爷爷称晚上该女生出现呕吐,即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六天出院,共产生住院医疗费2600余元。
  在调解处理这类事件中,支付多少费用,哪些费用该支付,又谁承担是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含门诊医疗与住院医疗);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就本案而言,精神抚慰费不应当支付。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门诊医疗与住院医疗两部分。其中住院医疗费应当是确定病情基础上的治疗费用。医疗费应当由责任一方学生家长支付。
  与本次事件无关或经医生确定病情以外的治疗费用不在此内。本案中,乙女生出现呕吐(家长称),如果不是因被打形成诸如脑震荡的呕吐,而是因如上呼吸道感染疾病引起的呕吐,其住院治疗费用应当由乙女生家长支付。
  另外,除病情需要或床位原因外,应住普通病房,当事人要求或选择普通病房以上的住院床位费的,责任当事人一方仅应按普通床位费支付。
  2、护理费:
  本案中乙女生住院期间,生活可以自理,本不应当聘请护理,本案中乙女生家长也未请护理。即没有护理费支付的损失,故护理费不在赔偿范围内。
  3、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患者家属多数送饭,而不选择医院食堂。在医院食堂用餐,高档费用太高,低档的一般患者不想食用,故本案没有此项。
  4、营养费:
  这个项目到底需要支付多少,且与住院伙食补助费间接相关,既然选择较高伙食标准而产生伙食补助费,应当说包含了患者所需要的营养,需要补充的营养不能在餐饭中补充,就不应当选择高标准的伙食,否则扩大的支付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于学生受伤而言,营养品一般食品补充即可,故营养费应当是平时伙食费用支出的一倍即可,如每天学校就餐10元(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即可。
  5、误工费:
  对于本案,医院陪伴与解决实际上一位家长足以,因此应当支付家长一人的误工费,若支付两人不但不合法,且对其他支付费用的家长也不公平。误工费标准应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6、交通费:
  乙女生家长从外地赶来,临时打的费用应当支付,而返回时应当乘坐长途客车,而不能由其他家长支付。在乙女生住院期间,交通费支付应当根据实际交通需要进行支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每天约20元即可。
  7、其他问题:
  (1)、《学平险》赔付的处理。乙女生在学校自愿购买了商业保险险种的学平险,该险种是当地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对学生意外伤害、患病的一种特殊险种。虽然购买保险属于家长出资,但不是学生是不能参保的。基于它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保险,其赔付应当部分用于本案的处理。如果10名家长全额赔偿了上述费用,而保险赔偿全额由乙女生家长享有,这也是不公平的,相当于乙女生获得了双重赔偿,其保险本身减少家长负担的意义与功能就失去了。且10名家长全额支付医疗费,就有权要求获得全部费用的支付凭证,如果乙女生家长没有此凭证,也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因此,对此部分,应当友好协商公平分摊相关费用。
  (2)、关于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支付不是所有伤害案件都需要赔偿,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慎重稳妥的加以考虑与处理。目前,可以予以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以及其他人格利益、监护权等方面。其实际处理要坚持以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从受害人肢体、器官是否健康、生理功能是否完备、生命是否受到侵害、是否造成精神失常、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伤害与精神损害的,一般不应支持家长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支付的要求。
  对于精神抚慰金支付的标准,一是依据国家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是依据当地省级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三是上述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学生伤害的精神抚慰金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年平均收入的1-5倍范围内进行确定。对于成人遭受伤害的,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年平均收入的3-10倍范围内进行确定,充分体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与作用。
  总而言之,学校突发事件会涉及到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赔偿范围等很多方面,确定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的责任性质对处理此类案件非常重要。在学校突发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与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最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质与责任往往相对容易判别,而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与其他类型的事件的性质却不易分清。对于学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只有进行了正确定性才能做好应对与适当的处理。学校应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收集与保全必要的证据,对突发事件,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地处理,从而保护学校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给女生扎场子 刀客闯进办公室刺死一男生》(www.sc.xinhuanet.com 2004-10-15 08:56:27 http://www.sc.xinhua.org/content/2004-10/15/content_3037984.htm)
  8、《南京师范大学女生停课去陪领导跳舞》(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1:05 时代商报)
  9、《南师女生陪舞事件述评:勇于对权力越界说不》(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www.XINHUANET.com 2004年10月28日16:25:42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10/28/content_2149556.htm)
  10、《雇“枪手”被勒令退学 湖南农大6学生告母校》(新闻中心 http://news.163.com 2004-10-13 13:42:17 http://news.163.com/2004w10/12704/2004w10_109764627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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