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2014-2-24 00:18:18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628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2001-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刑申字[2001]4号
发布日期:2001-12-24
执行日期:2001-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着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控告申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控告、举报、申诉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越级上访、重复申诉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仍很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为此,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认真办理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制度。“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尽快推行、实施这项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首办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对于重大疑难的控告、申诉案件,要直接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亲自协调;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负责到底。
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首办”责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实施和落实“首办责任制”的具体部门,是“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单位,首次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其承办人对于首次受理的案件必须依法办理,负责到底。对控告、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正确处理;对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的必须立案,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赔偿的坚决赔偿。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落实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根本标准。
四、密切协作,确保“首办责任制”落到实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办理,各个业务部门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和共同的“窗口”意识。承办部门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分流到本部门的案件,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催办,及时答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五、规范制度,严明奖惩,保证“首办责任制”的健康、深入开展。实行“首办责任制”,制度是基础,责任是核心,落实是关键。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行“首办责任制”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制度。要明确责任,奖惩分明,对切实履行“首办责任制”表现突出的部门和承办人要表彰奖励,对案件故意拖延不办,该纠不纠,该赔不赔的要追究责任。“首办责任制”要抓好落实,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将“首办责任制”与目标量化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先进检察院”、“五好检察院”和“文明接待室”考核评比相结合,与落实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度相结合,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首办责任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对实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2001-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刑申字[2001]4号
发布日期:2001-12-24
执行日期:2001-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着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控告申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控告、举报、申诉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越级上访、重复申诉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仍很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为此,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认真办理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制度。“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尽快推行、实施这项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首办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对于重大疑难的控告、申诉案件,要直接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亲自协调;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负责到底。
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首办”责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实施和落实“首办责任制”的具体部门,是“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单位,首次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其承办人对于首次受理的案件必须依法办理,负责到底。对控告、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正确处理;对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的必须立案,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赔偿的坚决赔偿。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落实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根本标准。
四、密切协作,确保“首办责任制”落到实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办理,各个业务部门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和共同的“窗口”意识。承办部门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分流到本部门的案件,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催办,及时答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五、规范制度,严明奖惩,保证“首办责任制”的健康、深入开展。实行“首办责任制”,制度是基础,责任是核心,落实是关键。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行“首办责任制”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制度。要明确责任,奖惩分明,对切实履行“首办责任制”表现突出的部门和承办人要表彰奖励,对案件故意拖延不办,该纠不纠,该赔不赔的要追究责任。“首办责任制”要抓好落实,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将“首办责任制”与目标量化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先进检察院”、“五好检察院”和“文明接待室”考核评比相结合,与落实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度相结合,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首办责任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对实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