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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松)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系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不义之财,便伙同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白天踩点,晚上盗窃,先后在泗洪县青阳镇、孙园镇、陈圩乡、石集乡、瑶沟乡等地农户家中实施盗窃作案43起,共窃得山羊236只、水稻3袋、小麦2袋,经鉴定,总价值计人民币557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农户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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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松)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系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不义之财,便伙同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白天踩点,晚上盗窃,先后在泗洪县青阳镇、孙园镇、陈圩乡、石集乡、瑶沟乡等地农户家中实施盗窃作案43起,共窃得山羊236只、水稻3袋、小麦2袋,经鉴定,总价值计人民币557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农户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