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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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志彬  范德余) 江苏通州一名老汉受雇于7家单位从事保卫、勤杂等工作,他在替人开门时不慎跌倒受伤,谁来赔偿他的损失?日前,经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调解,7家雇主共同承担老汉曹某的主要经济损失计3万元。
  2003年12月26日,67岁的通州金沙人曹某与通州市信访局、统计局、商贸局、科技协会、团市委、妇联、人防办等单位签订一份协议,约定7家单位共同雇佣曹某担任办公区域保卫清洁工。2004年10月3日晚9时左右,曹某在替商贸局一位工作人员开门后,不慎跌倒受伤。这名工作人员迅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曹某送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确诊为急性颅脑损伤,曹某共花去医疗费3.4万余元,7家单位就赔偿问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2004年11月19日,曹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7家雇佣单位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法院认为,曹某与7被告之间是雇工与雇主关系,他开门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因此所受的损害理应由7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7家单位于2005年1月31日前共同赔偿曹某因本起事故所受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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