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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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 宗) 何女士通过他人股权转让,投资经营上海市一家美发美容店,可是刚开张3个月,就被沪北供电分局按窃电180天计算处以5万余元的罚款。为讨说法,何女士将沪北供电分局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何女士的上诉,沪北供电分局不构成侵权。
  2002年11月,何女士与上海贵竹美发美容形象设计店的老板夏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由夏某将其投资的贵竹店全部股份转让给何女士,何女士依约接手贵竹店的经营。2003年1月,经工商部门批准,贵竹店更名为上海易仁堂美发美容院。在易仁堂店开张后的同年3月,沪北供电分公司所属的用电稽查组在该美容店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户名为贵竹店的电表封印被私自开启,并伪造了假封印。为此,稽查组当即向何女士发出停电通知,并在数小时后采取了拉闸断电措施。事隔两天,沪北分公司向何女士出具了一份“祥德路某号贵竹店窃电案值计算证明”,载明:“贵竹店私自开启并伪造电表封印,存在窃电行为。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天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据此,应补收电费以及违约使用电费5.3万余元”。收到罚款证明后,何女士多次与沪北分公司交涉,要求按3个月缴纳相关费用并恢复供电,均遭拒绝。为此,何女士诉讼至法院。由于一审法院未支持何女士的诉讼请求。何不服遂上诉到市二中院。
  何女士认为,她仅用电3个月,现并无证据证明她经营的易仁堂店存在窃电行为,沪北分公司按照180天计算罚款没有依据,该局拉闸断电和拒收3个月电费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何女士投资经营的易仁堂店与沪北供电分局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沪北分公司在对原贵竹店的电表进行用电稽查时,发现该电表封印被私自开启和伪造,认定系窃电行为并无不当,沪北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电措施也无不妥之处。何女士接手经营的美容店虽然只有3个月的时间,但是经营日期并不等同于用电人实际窃电的天数,供电部门按规定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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