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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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丁金分  席萍) 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公司股东陈某要查公司财务资料却被拒绝。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支持了陈某的知情权之诉。
  1999年2月,陈某与另一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马鞍山市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两股东关系恶化后,陈某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遭另一股东和公司财务人员拒绝,其理由是陈某未真实出资,系虚设股东。陈某以公司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在此案诉讼期间,两股东为陈某是否系公司股东,拥有多少股权另行发生诉讼,案经法院终审确定陈某享有公司40%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拒绝陈某查阅财务资料的行为构成对陈某股东知情权的侵犯。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协助股东陈某查阅、复制相关财务资料,并将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月1日前送交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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