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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贾俊欣于英) 因工资存折被银行操作失误挂失,储户起诉要求银行按“误时1分钟,赔偿2元”的标准付延时费。1月10日,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赔偿原告精神及经济补偿150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5月,退休职工郝青的单位为其在某银行设立了代发工资帐户,每月8日至10日,将郝青的工资打入所属帐户。7月15日,因银行操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误将郝青的帐户挂失,当时郝的帐户余额为八角九分。8月8日,郝青的单位将其的两个月工资打入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错误挂失。为弥补当日过失,银行当日即为郝青开立了新的存折,并将郝的原帐户上的资金转到新帐户上。但是,郝拒绝使用新的存折支款,并坚持要查清挂失原因。银行于8月21日,解除挂失。郝在11月10日,到银行支取了三个月的工资。后来银行营业员到郝家为错误挂失向郝赔礼道歉,并送去1000元钱,郝只收下了500元。郝青以银行向社会作出的服务承诺第四条:“实行限时服务,误时1分钟,赔偿储户2元钱”的条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承诺规定,赔偿其经济损失566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营业员错将储户的存折挂失,银行存在过错。但是,银行在郝青支款之前,采取了补发新存折的补救措施,是一种积极履行民事义务的补救方法。郝因拒绝使用新的存折,造成取款时间后移,不应属于延时服务。但是,由于银行营业员的操作失误,给郝青的精神及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过失损失。法院判决,银行给付郝青精神及经济补偿1500元(已付500元);驳回郝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郝青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郝青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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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贾俊欣于英) 因工资存折被银行操作失误挂失,储户起诉要求银行按“误时1分钟,赔偿2元”的标准付延时费。1月10日,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赔偿原告精神及经济补偿150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5月,退休职工郝青的单位为其在某银行设立了代发工资帐户,每月8日至10日,将郝青的工资打入所属帐户。7月15日,因银行操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误将郝青的帐户挂失,当时郝的帐户余额为八角九分。8月8日,郝青的单位将其的两个月工资打入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错误挂失。为弥补当日过失,银行当日即为郝青开立了新的存折,并将郝的原帐户上的资金转到新帐户上。但是,郝拒绝使用新的存折支款,并坚持要查清挂失原因。银行于8月21日,解除挂失。郝在11月10日,到银行支取了三个月的工资。后来银行营业员到郝家为错误挂失向郝赔礼道歉,并送去1000元钱,郝只收下了500元。郝青以银行向社会作出的服务承诺第四条:“实行限时服务,误时1分钟,赔偿储户2元钱”的条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承诺规定,赔偿其经济损失566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营业员错将储户的存折挂失,银行存在过错。但是,银行在郝青支款之前,采取了补发新存折的补救措施,是一种积极履行民事义务的补救方法。郝因拒绝使用新的存折,造成取款时间后移,不应属于延时服务。但是,由于银行营业员的操作失误,给郝青的精神及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过失损失。法院判决,银行给付郝青精神及经济补偿1500元(已付500元);驳回郝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郝青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郝青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