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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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琼) 因为恋爱中发生的矛盾无法释怀,一心想报复昔日女友,竟驾车尾随并逼停前女友乘坐的三轮车,指使他人将其砍伤。2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全与被害人陈如(化名)相识后曾经谈过一段时间恋爱,后来两人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文全经常通过手机短信威吓被害人陈如,并扬言要报复被害人陈如。2008年5月,被告人张文全赌博时认识一名叫“阿斌”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并对他讲了其与被害人陈如之间的纠葛,要“阿斌”帮他教训一下被害人陈如,“阿斌”答应帮忙。
  2008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文全和“阿斌”与另外几名男子在路边聊天时看见被害人陈如坐在一辆出租三轮车上回家,遂驾驶其所有的右盘小轿车搭乘“阿斌”尾随三轮车至“接官亭”路段,用轿车逼停三轮车后,“阿斌”突然打开车门持刀冲向被害人陈如朝其身上乱砍数刀。“阿斌”砍伤被害人陈如后回到被告人张文全的车上,被告人张文全驾车带“阿斌”往杨坊方向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如为轻伤乙级,十级伤残。
  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848.92元。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如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增加误工费,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提供了租房合同、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其工作单位的证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上证据程序合法,予以采信,认定上诉人陈如在城镇工作生活,故应依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上诉人陈如因被告人张文全的故意伤害行为住院18天,住院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劳动收入,故依法应当赔偿其误工费,遂撤销一审法院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文全赔偿上诉人陈如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65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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