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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反致制度之研究
2014-4-8 06:08:1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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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他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了反致(狭义),间接反致、转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以及完全反致等,下面我们以图表的形式对其进行记忆。
关于反致制度,还有一个考点是反致问题产生的前提。如下:
1.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冲突规范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
2.审理案件的法院,将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或外域法视为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
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解答有关反致制度的认定的试题时有个小窍门,通常这类题的结果是先叙述案情,然后是“根据A国法律应适用B国法律,根据B国法律应适用……”最后法院适用于了某国法律,问属于哪种反致制度,这类题题干较长,且由于国际私法的特点,叙述案情部分往往会涉及数个国家,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欲将其理清会相当费时,而实际上这部分对于解题意义不大,在题量很大,每道题分值较小的司考中,花费时间将其仔细读完毫无意义。
因此,在遇到此类题时,建议考友直接略过叙述案情部分,从“根据A国法律……”部分开始读题,将题中涉及到的国家往上表公式中一套,即可得出答案。
试题解析
1.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2000年单选题]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答案为:C
2.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2年单选题]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为:B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故B对。
3.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的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律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单选题]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为:C
4.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1994年单选题]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外国法的适用
答案为:B
5.一个住所在日本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日本诉讼,依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于是,日本法院依照日本关于动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 [1992年单选题]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法律规避
答案为:A
6.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适用该外国的:[1994年单选题]
A.冲突法 B.实体法 C.程序法 D.冲突法与实体法
答案为:B
本题实际上考我国是否承认反致问题。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我国冲突规范指定是某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时,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程序法。我国不承认反致和转致。
7.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向甲国法,于是甲国法院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了案件,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1995年单选题]
A.法律选择 B.反致 C.转致 D.间接反致
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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