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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研究
2014-4-8 06:08:09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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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我们可以分几个部分来掌握。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试题解析:
1.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多选题]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为:B C
合同中既约定可以将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又约定可以到A县或E县法院起诉,所以该仲裁条款无效,故A错。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故D错。在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依《民诉法》第24条规定确定管辖,应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已开始履行,C县(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B县为被告所在地,故B和C对。
2.甲与乙在A市签订一购销合同,约定在双方住所地以外的B市履行该合同。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即发生争议。为此,甲应向( )( )( )( )法院起诉。[1994年不定项选择题]
A.甲住所地 B.乙住所地 C.A市 D.B市
答案为:B
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B对。
3.1998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 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行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面的问题:(共5问)[2000年任意选择题]
①如果济南厂起诉南京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C.无锡市有关人民法院 D.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为:B
本题中双方未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南京为履行地,南京也是被告住所地,故B对。
④如果南京公司与南京运输公司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产生了争议,对此争议有权管辖的法院是:
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为:A B
本题考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都是南京,而目的地是武汉, 故A和B对。
4.锦江县、龙口县、华阳县均为南武市的市辖县,属G省。锦江县东方化工厂与龙口县生资公司在华阳县签订了一份化肥购销合同,东方化工厂为出售方,生资公司为购买方,货款总价为15万元,合同约定由东方化工厂将货送至龙口县生资公司。现当事人双方同意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该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法律,他们可以约定哪一法院管辖?[1997年不定项选择题]
A.锦江县基层人民法院 B.龙口县基层人民法院
C.华阳县基层人民法院 D.G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为:A B C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D是错的,A、B、C正确。
5.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起诉讼,请问: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000年多选题]
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答案为:B C D
本题考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且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依《民诉意见》第25条,A错,B、C、D对。
6.河北省雄县粮食公司与湖南省茶陵县粮食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1991年9月,雄县方将508袋粮食用汽车运到河北省徐水县火车站。茶陵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雄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长沙,运费由供方自理。茶陵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运至茶陵。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 )( )( )( )。[1992年单选题]
A.湖南茶陵 B.河北雄县 C.河北徐水 D.湖南长沙
答案为:D
本题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是长沙,因此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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