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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06:08: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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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2004年法律的修改,好多考生打来电话,要求将修改的地方列明,以便他们在复习时重点把握,因而特将几个修正案列在下面,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
  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司法考试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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