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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0 09:19:17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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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七柒 于 2016-9-20 09:22 编辑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蔡长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网拍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开展情况如何?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什么重要意义?

  孟祥:在“互联网+”时代,现代信息技术不断融入和影响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信息化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周强院长提出,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人民法院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在财产处置环节,司法拍卖自2010年试水网络以来,由于其便捷、高效、低成本、参与度高、成交率高等优势,以燎原之势迅猛发展。

  各地法院积极开展网拍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网拍模式,比如人民法院自行在网络平台开展拍卖、委托拍卖公司在网络平台开展拍卖,以及拍卖现场+网络同步拍卖等模式。其中,以法院自主进行的“纯粹网拍”模式使用最为广泛。从2012年6月至今,全国已经有28个省的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约1500亿元。仅2015年一年全国法院自主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就达12.4万余次,拍卖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为84%,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694亿元,平均成交溢价率36.7%。最先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浙江、江苏两省,自从进行人民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出现“零投诉”。

  正是基于这些成功经验,司法解释既是对全国1400家法院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制度总结,也是对信息化财产处置方式的规制。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作为处置财产的重要手段,确立了法院采用网络拍卖形式进行自主拍卖时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则,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法院自主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对于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二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保证司法廉洁;四是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保证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法制日报》记者:与传统拍卖模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有何不同特点、优势?

  孟祥:相较于传统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具有诸多优越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有条件上网的人都可参与网络拍卖市场,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司法拍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拍卖支付等,均无须当面进行,而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参拍人的信息获得成本、参与竞拍成本、拍卖中介服务成本,而拍卖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成本也同时降低;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司法拍卖中的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得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

  总而言之,网络司法拍卖,特别是人民法院自主进行的网络拍卖,确实体现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成交率溢价率高等明显优势。

  巜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解释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向社会全程公开,让更多的人了解拍卖信息,具体如何操作?如何保证?

  孟祥:司法解释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里强调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公开的受众是全社会,而不仅是拍卖的会员或者参与人;公开的阶段是从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而不仅是竞价阶段;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透明拍卖。同时,在网络拍卖具体程序设计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公开拍卖信息、竞价过程等关键信息,力求让竞买人仅通过公示信息便可以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的信息,并作出竞买决策。

  充分的公开才能带来真正的公平公正,激发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的积极性。在制度设计上,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辅助工作承担机构应当负有公开信息的具体职责,同时还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确保将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拍卖标的物、交易规则、所有拍卖流程全部公开,各流程都由网络系统自动操作,法院只需制作信息公开的内容,设定起拍价,就不再介入拍卖过程,仅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时监督。同时,充分的公开透明能够有效防止串标、围标行为的发生,切断拍卖中的利益链条,切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打开网页,“围观”整个拍卖过程,以前因不透明引起的各种怀疑与误解都能在“阳光拍卖”前彻底消除,真正实现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公正、廉洁。

  《法制日报》记者:网络司法拍卖环境下如何避免围标、串标或暗箱操作等情形的发生?法院如何在确保司法廉洁的同时有效监管拍卖平台?

  孟祥: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传统拍卖模式的时空限制,就技术手段而言,具有更为公开、更为透明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本身就是围标、串标或暗箱操作的克星;同时,公开透明的网络司法拍卖也能有效保障司法廉洁。但是,“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互联网技术在带来公开便捷的同时,也可能潜藏着后台违规操控的风险,为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打开方便之门,给司法廉洁带来伤害,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司法解释即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规范措施,另外,还配套出台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规则加以系统规范,防患未然。

  一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较高的软硬件条件要求,符合条件并经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才能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另外,进入名单库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每年还要接受评审委员会对其网络司法拍卖业务合规性的评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将被从名单库中除名。

  二是专门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维持拍卖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等。

  三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其平台应当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设置系统操作功能及管理权限,并具备拍卖数据自动化统计功能,确保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发布、管理、统计和监督司法拍卖活动。

  四是明确相关人员竞买规则,即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该三类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五是引入当事人监督。对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法制日报》记者: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与传统拍卖方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可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效率?

  孟祥:传统拍卖方式下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设置了二到三次拍卖程序,部分竞买主体在拍卖现场先行观望,不出价或出低价,希望流拍降价后以更低价位竞买。因此,动产可能需经两次、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才能成交,往往财产处置周期长,成交价值不高。而网络司法拍卖因其独有的信息覆盖范围广、潜在竞买人海量等优势,实践中一次成交率远远超过传统拍卖。

  为进一步提高网络化财产处置效率,司法解释设计了一系列组合规则,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于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流拍后才再次拍卖。

  一是修改起拍价规则,将保留价直接定为起拍价,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以此吸引更多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即便一人以起拍价出价即可成交。

  二是规定全部拍卖均需交纳保证金及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降低买受人悔拍的可能性,提高实际成交率。

  三是延长第一次拍卖公告期,动产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少于三十日,向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竞买人充分展示并给予有意竞买人一定的准备周期,以便更多人参与竞买,提高一拍成交率。

  四是确保充分竞价,网络司法拍卖可以摆脱传统拍卖中时间和空间条件的限制,本司法解释规定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期间可以随时参拍,方便竞买人充分参与竞拍,有助于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

  五是缩短整体拍卖周期,因拍卖前已经充分公告,网络拍卖也无需现场拍卖中准备场地等工作,因此,司法解释要求流拍后应在三十日内再次拍卖,再次拍卖公告期缩短,动产应提前七日公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应提前十五日公告。以不动产为例,如果按过去规定的进行三次拍卖,则整个周期需要一百三十五天,而按网拍规则一共只需六十天。可见,整体拍卖周期大幅缩短。

  这一系列组合规则均以保证网络拍卖成交率为目标,将进一步提高一拍成交率,提升执行财产处置的效率。

  《法制日报》记者:网络司法拍卖属于非现场拍卖,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

  孟祥:作为司法拍卖的一种,网络司法拍卖当然也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司法解释着重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确定优先购买权人的资格。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并获得优先竞买代码和参拍密码,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对于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在确认其顺序之后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充分、有序地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明确了优先购买权人的竞价规则。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时可以作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出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由其竞得拍卖财产。不同顺序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网络平台系统会自动根据优先竞买代码对其进行排序,确认拍得人。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系统自动确认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极大的提高了过去关于询价及确认的效率,体现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优越性。

  《法制日报》记者:面对网络市场中难以追责的情况,网络司法拍卖中,参与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该如何救济?

  孟祥:网络空间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性,决定了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主体庞杂、违约成本较低、责任形态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健康运行,司法解释对于损害参与人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救济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参与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可以分不同情况寻求救济:

  一是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请求撤销拍卖的情形,既包括了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恶意串通、违法竞买人参加、限制竞买等情形,也包括了网络司法拍卖中特有的情形:如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导致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又如因为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等。

  二是可以提出一般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另外,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如被驳回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三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在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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