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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5-6-6 11:29:09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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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去年12月,高检院在全国检察系统中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这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适应执法环境新变化、完成好检察职责任务的必要举措;更是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紧迫要求。
一、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限方面存在不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执行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不严格遵守。对于一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借用纪委“双规”、“双指”时间来突破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未依法及时讯问,有的虽在24小时内进行了讯问,但也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基本情况、涉案罪名、以前供述是否属实等问题进行简单讯问,而不是对所有犯罪事实进行全案讯问,不利于及时防范和纠正错拘、错捕等冤假错案;三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因办案期限界满而随意延长办案期限,或对案件退回补查,占用公安机关办案时限。
2、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存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为获取口供或寻求办案线索,对于一些不应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严格来讲应是污点证人)予以拘留或逮捕;二是滥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3、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方面存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讯问的地点、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在讯问中不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相的规定;三是讯问中不如实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有关回避、聘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告知不全或不详;四是讯问中用语不规范,难免有诱供之嫌,或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侮辱或人身攻击;五是偶有一人讯问的现象。
4、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设置障碍。主要是侦查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往往以案情重大复杂或需保密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提出会见的申请不批准或延迟批准;对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以各种理由拒绝或不予理睬;对律师提出的有关案件意见、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等不重视,认为是律师在挑刺等。
5、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取证主体不适格(无检察官职务);调取物证书证程序瑕疵,无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人取证,物证书证来源不清楚;搜查、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法律文书不全,清单不详,没有见证人;扣押款物无专人保管、无台帐等。
6、为应付目标考核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一是立凑数案。将一些界于罪与非罪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先行立案,后又作不诉或撤案处理;或将非职务犯罪案件(犯罪要件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与职务犯罪有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二是与法院、公安打和牌,向上级院虚报案件数量等考核数据,如立案监督数量、纠正违法数量、案件初查数量、检察建议数量等;三是人为控制案件的起诉率、不诉率、审结(终结)率、有罪判决率等。表现为对案件诉讼存在风险的不向法院起诉而作不诉处理,法院拟对案件作无罪判决而撤回起诉,将少数案件不上报表、不录入或延迟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
7、执法办案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少数检察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礼品、礼金,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向当事人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二、强化规范司法的对策和建议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正正义,进一步强化规范司法,笔者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重点解决政法干警“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问题,促进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正、文明、平和、理性、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尊重事实和法律,对党忠诚;让全体政法干警不忘宗旨,心存敬畏律法、纪律之心,经得起各种利益的诱惑,不贪婪,不枉法,慎用权,一切依法办事。
2、加强检察干警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检察系统内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干警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如开展案件侦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开展录音录相等侦查设备使用方面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特别是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制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不允许对执法规范变通执行。
3、建立和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或座谈会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的形式,对三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执法不规范问题,通过具体案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意见或建议;建立和完善规范司法的长效机制,改进或纠正长期以来不规范执法的习惯做法。
4、建立和完善主办(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配合司法体制改革,各级检察院要积极探索和试点主办(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主办(主任)检察官相应的责、权、利,使其职责明确、权力明晰,利益保障。主办(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对于出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要追究其相应的负责。
5、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检察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内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司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及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
6、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体系。目标考核是推进检察工作的一种方式,但只有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体系,才能有效促进和推动检察工作。现行的目标考核体系弊端,一是目标项目多而细,二是很多指标设置不合理,如终结率、移送起诉率、大要案率、起诉率、不诉率、有罪判决率、瑕疵案件批捕率等。对于各级检察院来说,要正确对待上级院的目标考核,不能把目标考核作为检察工作开展的指挥棒,为考核而考核,更不应该为应付目标考核而弄虚作假。
7、检察人员要学会与律师交往。律师也是维护公正正义的力量,只不过职责不同而已,他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在与律师的交往中,要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不是所有的律师都会与犯罪嫌疑人搞串供、翻供等小动作。所以,在与律师交往中,一是不要对律师持有偏见,害怕因为律师的会见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二是要重视律师对案件的意见,特别是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证据中的瑕疵问题等意见,以便全面收集证据、排除证据中的合理怀疑;三是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律师建立庭外证据开示制度,支持律师的调查和申请取证,让律师做好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申诉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四是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等权利,为其提供方便。
8、强化内外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职能作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展搜查、扣押、冻结等执法活动中,邀请人民监督员介入和开展现场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强化检察内部检务督察力度,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责令整改;对于滥用检察职权、违法使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行为,以及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部门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陈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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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去年12月,高检院在全国检察系统中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这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适应执法环境新变化、完成好检察职责任务的必要举措;更是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紧迫要求。
一、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限方面存在不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执行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不严格遵守。对于一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借用纪委“双规”、“双指”时间来突破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未依法及时讯问,有的虽在24小时内进行了讯问,但也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基本情况、涉案罪名、以前供述是否属实等问题进行简单讯问,而不是对所有犯罪事实进行全案讯问,不利于及时防范和纠正错拘、错捕等冤假错案;三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因办案期限界满而随意延长办案期限,或对案件退回补查,占用公安机关办案时限。
2、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存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为获取口供或寻求办案线索,对于一些不应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严格来讲应是污点证人)予以拘留或逮捕;二是滥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3、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方面存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讯问的地点、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在讯问中不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相的规定;三是讯问中不如实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有关回避、聘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告知不全或不详;四是讯问中用语不规范,难免有诱供之嫌,或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侮辱或人身攻击;五是偶有一人讯问的现象。
4、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设置障碍。主要是侦查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往往以案情重大复杂或需保密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提出会见的申请不批准或延迟批准;对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以各种理由拒绝或不予理睬;对律师提出的有关案件意见、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等不重视,认为是律师在挑刺等。
5、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取证主体不适格(无检察官职务);调取物证书证程序瑕疵,无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人取证,物证书证来源不清楚;搜查、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法律文书不全,清单不详,没有见证人;扣押款物无专人保管、无台帐等。
6、为应付目标考核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一是立凑数案。将一些界于罪与非罪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先行立案,后又作不诉或撤案处理;或将非职务犯罪案件(犯罪要件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与职务犯罪有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二是与法院、公安打和牌,向上级院虚报案件数量等考核数据,如立案监督数量、纠正违法数量、案件初查数量、检察建议数量等;三是人为控制案件的起诉率、不诉率、审结(终结)率、有罪判决率等。表现为对案件诉讼存在风险的不向法院起诉而作不诉处理,法院拟对案件作无罪判决而撤回起诉,将少数案件不上报表、不录入或延迟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
7、执法办案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少数检察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礼品、礼金,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向当事人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二、强化规范司法的对策和建议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正正义,进一步强化规范司法,笔者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重点解决政法干警“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问题,促进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正、文明、平和、理性、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尊重事实和法律,对党忠诚;让全体政法干警不忘宗旨,心存敬畏律法、纪律之心,经得起各种利益的诱惑,不贪婪,不枉法,慎用权,一切依法办事。
2、加强检察干警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检察系统内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干警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如开展案件侦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开展录音录相等侦查设备使用方面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特别是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制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不允许对执法规范变通执行。
3、建立和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或座谈会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的形式,对三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执法不规范问题,通过具体案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意见或建议;建立和完善规范司法的长效机制,改进或纠正长期以来不规范执法的习惯做法。
4、建立和完善主办(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配合司法体制改革,各级检察院要积极探索和试点主办(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主办(主任)检察官相应的责、权、利,使其职责明确、权力明晰,利益保障。主办(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对于出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要追究其相应的负责。
5、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检察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内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司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及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
6、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体系。目标考核是推进检察工作的一种方式,但只有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体系,才能有效促进和推动检察工作。现行的目标考核体系弊端,一是目标项目多而细,二是很多指标设置不合理,如终结率、移送起诉率、大要案率、起诉率、不诉率、有罪判决率、瑕疵案件批捕率等。对于各级检察院来说,要正确对待上级院的目标考核,不能把目标考核作为检察工作开展的指挥棒,为考核而考核,更不应该为应付目标考核而弄虚作假。
7、检察人员要学会与律师交往。律师也是维护公正正义的力量,只不过职责不同而已,他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在与律师的交往中,要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不是所有的律师都会与犯罪嫌疑人搞串供、翻供等小动作。所以,在与律师交往中,一是不要对律师持有偏见,害怕因为律师的会见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二是要重视律师对案件的意见,特别是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证据中的瑕疵问题等意见,以便全面收集证据、排除证据中的合理怀疑;三是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律师建立庭外证据开示制度,支持律师的调查和申请取证,让律师做好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申诉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四是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等权利,为其提供方便。
8、强化内外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职能作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展搜查、扣押、冻结等执法活动中,邀请人民监督员介入和开展现场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强化检察内部检务督察力度,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责令整改;对于滥用检察职权、违法使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行为,以及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部门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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