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5-4 08:34:51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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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高院直播内容和这两天网络对听证会内容的发酵,热点君参考网络新闻,为您梳理聂树斌案复查工作涉及的七大疑点,针对疑点,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如何解释?
  一、聂树斌到底何时执行死刑的?
  根据卷宗显示,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6日委托石家庄中院宣判二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下达(1995)冀刑令字第151号《执行死刑命令》。文书上也记载聂树斌于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代理律师表示:从执行死刑的照片来看,聂树斌当时跪在雪地上,穿着羽绒服,执行人员穿着厚重的冬装。陈光武律师也表示,从照片可看出当时地面积雪厚度大于10公分,一位工作人员穿棉鞋,鞋底基本上埋没在深雪里面。因此,申诉代理律师认为,这就说明聂树斌实际被执行死刑时间是在96年1月13日以后,绝不会是在95年4月27日。
  原办案单位的法院代表回应:关于律师质疑的执行死刑时间问题,卷中有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至于律师提出的刑场问题,该代表表示,死刑执行的地方是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条河有沙地,沙地旁边有小植物,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着春秋装,不是着冬装,不可能是雪地,不能凭空猜想不负责任说话。经审阅案卷和询问临场执行法官,证明在执行死刑验明正身和临场执行中,聂树斌始终没有喊冤的情况,并表示无遗嘱和说明的事项。
  二、聂树斌签字造假没有?
  代理律师表示:1995年4月27日向聂树斌送达《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的“聂树斌95年4月27日”,并不是聂树斌本人的亲笔签名,也就是说,聂树斌并未收到该《刑事判决书》。4月27日对聂树斌执行死刑时,《验明正身笔录》(一审诉讼卷第51页,页码涂改过)上的“聂树斌 95.4.27”字样,并非聂树斌本人所签。
  原办案单位回应:法院代表承认聂案办案程序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瑕疵,并证实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所签,而是由书记员代签。代表解释,当时曾出现几起被告人在签字时用笔刺伤书记员、撕毁提讯笔录或自伤、自残事件,考虑到死刑犯的危险性,才出现了由书记员代签的情况。上述代签文书都有聂的手印确认,可证实聂收到了相关文书。
  三、聂树斌到底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代理律师表示:证人纪某某证实聂树斌遭受了刑讯逼供,纪某某在1994年10月份,因诈骗罪被石家庄公安局桥东分局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105监室。据纪某某讲述:当时105监室有30多人,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号。“我对他印象特别深。当时我看见他的时候,他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比较受歧视,但我没有歧视他,我挨着他睡觉,我俩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纪某某称,聂树斌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原办案机关回应:2005年3月河北省检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河北检察机关认定,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至于律师提出的纪某某的证言,检方调查发现,纪某某当时被羁押在105室,而聂一直在102室,两人不可能挨着睡并经常聊天。检方代表表示,纪某某除犯诈骗罪被判处15年以外,出狱后又连续作案多起,属于诈骗惯犯。
  四、办案现场到底有没有穿越?
  代理律师表示:《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的名称本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307国道)。我调查的情况是,2001年由于郊区留营乡并入桥西区,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不是官方的,是民间的。因此有理由认为:该《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
  原办案机回应:该路段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且该路段两侧部分机关单位对外登记地址为新华西路。周边的单位登记地址也可证实。被害人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其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也证实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直至2002年之后才改为“石获南路268号”。案卷中所表述的新华西路、新华路与石获南路为同一路段。此外,原办案机关获取的有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证实新华西路早已有之。其中一家企业营业执照,“是94年10月21日工商部门颁发的,距离案发时间大概两个月。”
  五、聂树斌和王书金供述和证据情况比对后,谁更接近真凶?
  听证会上,河北原办案单位代表播放视频,对聂树斌、王书金供述作案节点与康某某被害案证据情况进行了比对。那么,谁更接近真凶?
  第一,供述作案具体时间不一致。聂树斌被抓获后有8次供述,所有供述均供述其作案时间为下午5点多。王书金是2005年被抓获,一直到今天所供述作案时间均是下午2点左右,特别是庭审时供述的是下午1:30。
  第二,供述被害人被害时行走方向不一致。聂树斌供述是被害人下班后从工厂回租住的孔寨村,方向由北向南;王书金供述恰恰跟聂树斌相反,他说实施犯罪时被害人是由南向北行走。
  第三,两人供述被害人衣着不一样。聂树斌从开始供被害人穿蓝色连衣裙,穿红色洗得发白的旧裤衩、红色凉鞋等,被害人丈夫都进行了辨认。王书金说蓝色连衣裙,高跟鞋。
  第四,供述被害人身高不一致。聂树斌供述被害人身高1米5、6;王书金供述自己1.72米,女的比自己略低。
  第五,供述杀人手段不一致。聂树斌始终供述用拳头击昏被害人后再用花衬衣勒死被害人;王书金供述掐被害人脖子、跳起来猛踹、听到咯嘣响。
  第六,供述作案现场场地不一致。聂树斌供述劫持被害人后拉到中间玉米地后掐昏,然后推自行车,然后把被害人往东侧移了一点,那应该有两个现场。王书金始终供述在一个现场强奸杀死了被害人。
  第七,供述尸体衣物不一致。聂树斌供述把人杀了之后,被害人穿着一个吸汗小白背心,脖子上有花衬衣,这个是本案最关键、隐蔽的情节。王书金供述尸体上没有衣物。
  第八,供述尸体颈部花衬衣情节不一致。聂树斌供述是勒,花衬衣始终供述缠在死者颈部,王书金从未供述过花衬衣。
  六、传说中的花衬衫是怎么回事?
  申诉代理律师表示:首先,就现在看到的全部卷宗而言,除了聂树斌口供外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被花衬衣勒死的。其次,重要的证据任何人不能毁损,洗了之后不能再放在卷宗中,本身已经失去证据属性。
  原办案单位代表表示:公安机关按照办案程序和规定,必须让嫌疑人对该衬衣进行辨认。但该衬衣在案发后近6天时间内,经过雨水的冲刷以及尸体腐败液的侵蚀,提取时已完全丧失原始状态,不具备辨认条件,只有将其清洗后才能让嫌疑人进行辨认(出示清理的衬衣照片)。当年黑白照片多,彩色的很少,为了便于辨认,所以采用了彩色照片。
  七、康某某到底何时、如何遇害的?
  申诉人代理律师表示:从聂树斌的全部供述可以看到,尽管聂树斌先后供述出多个版本,却一直未供述出强奸杀人作案的具体日期,即1994年8月5日。关于案发当日,受害人康某某的失踪时间,证人之间证词矛盾。被害人康某某的丈夫证实,其最后见到康某某的时间是1994年8月5日中午吃完饭差5分钟一点;证人余某某最后见到康某某的时间是在下午3点半左右;另一个证人王某某证实,康某某当天5点20分左右还在洗澡。李树亭律师认为,判决书写聂树斌是在17时许作案,但王某某证实康某某5点20分还在洗澡。若据此证言,康某某不可能在10分钟内洗好澡穿好衣服,并在5点30分左右遭遇聂树斌。
  原办案的法院代表回应:代理律师所提出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只是认知上的差异,没有本质矛盾。虽然证言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但这都不属于证据之间的矛盾。该代表表示,经查,液压件厂下午下班的时间是5点,王某某证明下班后洗澡的细节是个特殊关键节点,她的作证时间是案发后不久,她作证的时间应该说是准确的。所以律师说时间有矛盾的问题,是不存在的,认定康某某下午5点30分以后被害是没有问题的。
  (以上内容参考@山东高法官方微博,人民网法制频道《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涉及聂案5大疑点》、新京报《原办案单位:书记员代聂树斌签名系为防伤害事件》、新浪新闻风暴眼《河北政法首次全面回应质疑:聂树斌被枪毙时未喊冤》等文章。)
  附录:聂树斌案基本情况及听证会基本程序
  一、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概要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查找,当日下午,康某某的父亲及康某某同事在康某某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草堆下,发现了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发现衣服的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高度腐败的尸体。
  案发后,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立即在附近展开调查走访,组织专案组侦破。根据群众提供线索于9月23日将聂树斌抓获。经审讯,聂树斌于1994年9月28日供述了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之后,聂树斌对其强奸杀害被害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和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3月10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同月15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分别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听证会规则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为保障聂树斌案复查听证顺利进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听证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
  2、合议庭将听证作为复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3、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向合议庭充分陈述申诉理由,但不得单方面发布案情和证据信息,不得进行妨碍公正司法的炒作。
  4、听证不同于庭审程序,合议庭分别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听证会不进行辩论和交叉询问。
  5、为防止先入为主,原办案人员均不得参加听证,原办案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分别指派代表参加听证会。
  6、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听证会只邀请听证人员参加,依法不接受旁听。本院将通过官方微博及时报道听证会有关情况。
  7、听证人员通过第三方推荐产生,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中立、品行端正;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三是未对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发表过意见。
  8、听证人员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向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了解情况。
  9、听证人员、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均应当严格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承诺,维护听证会秩序。
  10、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和依法全面复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定本案是否启动再审。
  三、听证会纪律
  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复查聂树斌案的工作原则,维护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活动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参加听证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维护听证会秩序,不随意走动。
  2、因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为避免泄露案情和证据,不允许携带手机、录音、录像设备进入会场。不允许对听证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听证情况。
  3、听证人员向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提问,申诉人及申诉代理律师发言,应征得审判长许可。
  4、听证人员提问范围限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原审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
  5、合议庭对于听证人员所提问题可以进行适当归纳、汇总,由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原办案单位予以说明。
  6、听证人员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向合议庭表达对听证案件的意见,避免先入为主。
  7、审判长应当对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对情节严重或者警告无效的,可以责令或者指令法警强行带出会场。责令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8、对严重违反听证秩序的,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四、听证会议程
  1、合议庭介绍聂树斌案基本情况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判决理由。
  2、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依次说明申诉理由,发表代理意见。
  听证人员征得审判长同意,可在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发表意见后,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向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进一步了解情况。
  3、原办案单位代表介绍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出示相关证据,并就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听证人员经征得审判长同意,可在原办案单位代表发表意见后,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向有关办案单位代表进一步了解情况。
  (听证人员向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提出的问题,由审判长进行适当归纳总结,交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各自说明。)
  4、向听证人员出示本院复查工作期间依法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听证会休会,合议庭以座谈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听证人员意见,听证人员填写意见表。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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