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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 1999-4-23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4-23 执行日期:1999-4-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第二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凡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精神正常,衣着整洁,应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旁听证,以领完为限,同时领取《旁听意见征询表》,参加旁听。酗酒的人不得参加旁听。 第三条 公民参加旁听,应主动申报有否携带违禁物品,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审判长、审判员进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判决结果时,旁听人员应全体起立。 第五条 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后,不得随意走动和出入。中途进入法庭或者退出法庭时须向法官鞠躬致歉。 第六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中国各新闻媒体的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第七条 旁听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应提前5分钟到庭,并在指定座位入座;(二)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准进入审判区;(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不准发言、提问;(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七)关闭传呼机、手机的闹铃。 第八条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审判长、书记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作出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处理;也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旁听人员在旁听结束后可以填写《旁听意见征询表》,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建议,也可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 第十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采访的,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法院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可以允许旁听、采访。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院 1999年4月23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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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
1999-4-23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4-23
执行日期:1999-4-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第二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凡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精神正常,衣着整洁,应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旁听证,以领完为限,同时领取《旁听意见征询表》,参加旁听。酗酒的人不得参加旁听。
第三条 公民参加旁听,应主动申报有否携带违禁物品,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审判长、审判员进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判决结果时,旁听人员应全体起立。
第五条 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后,不得随意走动和出入。中途进入法庭或者退出法庭时须向法官鞠躬致歉。
第六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中国各新闻媒体的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第七条 旁听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应提前5分钟到庭,并在指定座位入座;(二)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准进入审判区;(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不准发言、提问;(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七)关闭传呼机、手机的闹铃。
第八条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审判长、书记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作出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处理;也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旁听人员在旁听结束后可以填写《旁听意见征询表》,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建议,也可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
第十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采访的,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法院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可以允许旁听、采访。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院
1999年4月23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