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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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朱红   章惠春) 村委会主任所办的企业欠村里的钱不还,村委会要打官司,村主任不配合,谁来打这场官司?1月13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诉讼案件。
  1994年3月,叶某个人投资开办了三门县明海橡胶厂,1998年到2000年间,三门县海游镇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与三门县明海橡胶厂分别签订了四份租赁合同,明海橡胶厂向村委会租用了三处房屋和一处场地,约定的租期皆于2003年3月10日届满。合同期内,明海橡胶厂给付了部分租金,尚欠租金18280元。
  2002年5月,叶某当选为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合同期满后,明海橡胶厂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和场地,村委会多次要求明海橡胶厂腾退未果。村两委决定求助于法律。2004年3月10日,村两委推选其中一名村委委员为诉讼代表人之后,以村委会的名义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责令明海橡胶厂腾退房屋和场地、给付尚欠租费并赔偿因继续占用房屋给村委会造成的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一个多月,原告三门县海游镇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378名村民联名申请撤诉。庭审中,三门县明海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叶某因故未到庭,全权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争辩激烈。
  法院认为,因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叶某,在叶某个人利益和原告村集体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叶某怠于行使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使原告的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原告为维护村集体利益而另行推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应为合法有效。上坎头村委会378名村民向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因未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又无该部分村民的签名,不能代表多数村民的意志,法院对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为此,三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迁出所承租的全部房屋和场地,支付给原告未过诉讼时效的合同期内租金及至搬迁完毕之日的租金。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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