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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李蔚林) 金先生原工作单位将金先生档案丢失,致使金先生调动受阻,并造成一定损失。为此,金先生将单位告上了法庭。今天,金先生打赢了官司,获得了3万元丢失档案损失赔偿。 1989年3月,金先生调入北京某啤酒厂工作,该厂劳资部门接收了金先生的人事档案。1994年1月12日,啤酒厂与另外两家公司成立了啤酒有限公司。啤酒厂作为企业法人依然存在,且员工全部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并形成了劳动关系。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金先生在啤酒有限公司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并交纳了一年停薪留职费。1995年4月下旬,金先生又回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6月,金先生欲调到另外一公司工作时,发现自己的档案材料丢失。由于没有档案材料,该公司拒绝金先生调入。为此,金先生在该公司做了一年临时工,后金先生欲回原厂工作遭到拒绝。 2004年3月,金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啤酒厂丢失档案后,致使自己8年来一直无工作,连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钱都拿不到,起诉要求啤酒厂赔偿1996年6月以来的工资4.6万元、8年的取暖费2400元;交纳档案丢失期间及退休前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 啤酒厂辩称,金先生1994年3月转为啤酒有限公司职员后,金先生的档案和其他员工的档案一起转到了啤酒有限公司职员,双方即终止了劳动关系;此后金先生一直在啤酒有限公司工作至1996年6月;金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中,啤酒厂承认将金先生档案丢失,但认为档案丢失不影响就业,不同意赔偿金先生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啤酒厂在保管金先生档案期间,将档案丢失,为金先生此后就业造成一定困难,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啤酒厂负有过错,应酌情一次性赔偿金先生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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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李蔚林) 金先生原工作单位将金先生档案丢失,致使金先生调动受阻,并造成一定损失。为此,金先生将单位告上了法庭。今天,金先生打赢了官司,获得了3万元丢失档案损失赔偿。
1989年3月,金先生调入北京某啤酒厂工作,该厂劳资部门接收了金先生的人事档案。1994年1月12日,啤酒厂与另外两家公司成立了啤酒有限公司。啤酒厂作为企业法人依然存在,且员工全部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并形成了劳动关系。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金先生在啤酒有限公司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并交纳了一年停薪留职费。1995年4月下旬,金先生又回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6月,金先生欲调到另外一公司工作时,发现自己的档案材料丢失。由于没有档案材料,该公司拒绝金先生调入。为此,金先生在该公司做了一年临时工,后金先生欲回原厂工作遭到拒绝。
2004年3月,金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啤酒厂丢失档案后,致使自己8年来一直无工作,连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钱都拿不到,起诉要求啤酒厂赔偿1996年6月以来的工资4.6万元、8年的取暖费2400元;交纳档案丢失期间及退休前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
啤酒厂辩称,金先生1994年3月转为啤酒有限公司职员后,金先生的档案和其他员工的档案一起转到了啤酒有限公司职员,双方即终止了劳动关系;此后金先生一直在啤酒有限公司工作至1996年6月;金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中,啤酒厂承认将金先生档案丢失,但认为档案丢失不影响就业,不同意赔偿金先生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啤酒厂在保管金先生档案期间,将档案丢失,为金先生此后就业造成一定困难,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啤酒厂负有过错,应酌情一次性赔偿金先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