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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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雄光)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暴力抗拒交警执法,且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现案件已经审结,三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崔德新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北京市崇文区光明桥西北角处时,遇北京市崇文交通支队设卡盘查,崔德新减速后又快速启动,将执法民警赫某撞到汽车前引擎盖上,并以每小时约50公里的速度拖带赫某行驶数百米,当警车追赶并别挡后,崔德新驾驶的机动车才停住,随后,被告人崔德新及同行的被告人陈万军、于秀丽下车,在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崔德新殴打赫某后逃跑,并继续推搡其他抓捕民警,被告人陈万军阻拦并实施殴打,被告人于秀丽用书包抡打执法民警赫某等人,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经医院诊断,赫某上唇软组织挫伤、胸部、双膝、双肘多发软组织挫伤。
  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崔德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德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又为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陈万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万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是从犯。其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并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又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于秀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秀丽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赫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崔德新、陈万军、于秀丽分别赔偿其因伤造成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00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赫某与附带民事被告人崔德新、陈万军、于秀丽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被告人崔德新、陈万军、于秀丽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赫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元,并已当庭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德新、陈万军、于秀丽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万军辩护人关于陈万军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崔德新辩护人及被告人于秀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全案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三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已表示谅解。故法院对被告人崔德新、陈万军、于秀丽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崇文法院对被告人崔德新、陈万军、于秀丽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各判决被告人崔德新、陈万军、于秀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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