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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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收藏者华先生诉北京某艺术馆财产损害赔偿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华先生的“黑陶三层镂空透雕蝴蝶瓶”归该艺术馆所有,该艺术馆赔偿华先生30万元。 2001年3月,华先生与北京某艺术馆原负责人口头约定,如华先生捐赠“蝴蝶瓶”一件,艺术馆同意收藏华先生的“九龙瓶”并支付给华先生30万元。3月下旬,华先生将“蝴蝶瓶”送交艺术馆,但艺术馆却未收藏“九龙瓶”。 2002年,华先生要求艺术馆返还“蝴蝶瓶”,但发现瓶子底托损坏,华先生要求赔偿未果,后将艺术馆告上法庭,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 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蝴蝶瓶”的价值及破损贬值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标的整体价格为30万元;标的瓶身扣除已损坏底座部分价格为2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蝴蝶瓶”在艺术馆期间,艺术馆负有保管义务,现因其保管不善,造成“蝴蝶瓶”底座损坏无法修复,其应对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艺术馆将华先生捐赠的“蝴蝶瓶”退还华先生;艺术馆赔偿华先生10万元。判决后,华先生和艺术馆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华先生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华先生捐赠“蝴蝶瓶”是以艺术馆收藏华先生“九龙瓶”并支付给华先生30万元为前提条件。艺术馆作为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艺术馆未按照约定收藏“九龙瓶”,华先生可以撤销赠与。“蝴蝶瓶”在艺术馆期间,艺术馆负有保管义务,现因其保管不善,造成“蝴蝶瓶”底座损坏且无法修复,艺术馆应对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蝴蝶瓶”瓶身和底座彼此不可分割和代替。因此,底座的损坏直接导致对“蝴蝶瓶”整体和谐的损坏。“蝴蝶瓶”经鉴定整体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华先生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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