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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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 15年前年少无知,受他人欺骗去抢劫。15年后,幡然悔悟积极投案。2月16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金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树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1993年6月1日晚,同案犯黄小金、黄小云(已判刑)邀被告人郑金明、郑树明去打牌,还叫上郑光仁、毛清河、朱开泉、郑学水、郑礼安(均已判刑)等人。当行至村外,郑金明等人被告知是到隔壁乡抢劫。毛清河对如何抢劫作了具体的分工。到了目的地后,毛清河先踢开后门,和黄小金、朱开泉、郑学水、郑金明进入被害人毛清东家,黄小金持刀逼被害人毛清东夫妇坐在床上不许动,黄小金与郑金明从柜子中搜得装有黄金、银器和现金的塑料盒。此时,住在隔壁的毛清福听到呼救声,从自家爬至毛清东家的二楼,用锄头击中黄小金,五人遂往外逃跑。在前门持刀把守望风的郑光仁、黄小云、郑礼安和郑树明听到村民的敲锣声后也跟着逃跑。次日晚,除黄小金、毛清河外,其余6人来到郑学水家,叫郑学水交出赃款、赃物,共得现金1250元和金、银器等物品,后郑礼安、郑金明将金、银器卖掉得赃款1850元。被告人郑金明、郑树明各分得200元。
  2008年9月16日,郑金明、郑树明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金明、郑树明在他人邀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室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金明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郑树明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郑金明、郑树明犯罪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金明、郑树明在案发十五年后并无新的犯罪记录,证明其具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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