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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4年司考民法试题解析(四)
2014-4-8 06:08:14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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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卷三18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权利的接受、放弃方面的不同是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本题表面上看是直接考查继承法,从另一个方面上讲,体现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默示形式等几种。默示形式又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其中,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性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行为人的沉默可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表示。再如,除上面提到的继承法的规定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参考答案:B
2.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卷三51多选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中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三个考点,比较综合。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按照适用范围及期间长短的不同,它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也叫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我国目前由民法通则予以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它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不满两年)和长期诉讼时效(超过两年)。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第(一)项之规定,本题A当选。但是,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两种情形应适用新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的6月10日,就已经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不是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的6月13日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不选B.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着重考查责任主体,对“施工人”含义的理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即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具体进行劳动的工作人员。此外,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参考答案:A、D
3.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卷三60多选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法条型命题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然而因不方便对子女进行教育管理,要求其同样承担监护责任,未免不尽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A当选,B不应选。前法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据此,给予适当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幼儿园,而不是单位的工作人员老师丙,C当选,而不应选D.
参考答案:A、C
刘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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