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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
2014-2-24 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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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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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
2000-02-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2-01
执行日期:2000-0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国家相关,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目标与原则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机制,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责任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起诉队伍,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基本条件,择优选任,确保将综合素质高、德才兼备的检察员确定为主诉检察官;鼓励、支持基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符合诉讼规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具体作法;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而稳妥地进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坚持在检察长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确定主诉检察官,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
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可以是检察员,也可以是助理检察员。
三、主诉检察官的选任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平均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结构,合理确定主诉检察官的岗位数,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诉检察官助手和书记员。
基层检察院、分州市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应当分别规定政治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择优选任,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争主诉检察官岗位。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
选任主诉检察官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是公诉实务。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的,取得主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未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的,不得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的考评由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发现不能胜任主诉检察官工作的,即应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四、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项。
主诉检察官应当模范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责任和义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切实承担起职责。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行使的职权,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需要采取、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
2.需要改变管辖的;
3.拟作不起诉决定的;
4.变更起诉的;
5.决定抗诉、撤回抗诉的;
6.需要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检察建设的;
7.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8.上级交办的案件以及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执行。主诉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决定有异议时,检察长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诉检察官应执行。
由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的决定负责。由主诉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负责,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所作的决定负责。
主诉检察官应当就所承办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可以与主诉检察官共同出庭支持公诉。
主诉检察官的助手辅助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接受主诉检察官的指派具体处理办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抓紧研究制定书记员条例,科学界定书记员职责。
五、主诉检察官的考核
主诉检察官的考核、奖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考核与奖惩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规定对已任的主诉检察官实行任期制或者淘汰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从实际出发,适当解决主诉检察官的有关待遇。
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获得连任;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取消主诉检察官资格。主诉检察官在任职期限内,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由检察长提议并经本院考评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主诉检察官资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助手的关系
检察长要把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检察改革的大事来抓,加强对本院主诉检察官的领导,切实承担起监督、指导主诉检察官工作的职责。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不起诉、起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主诉检察官的意见。
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应当转变职能,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检查、协调主诉检察官及其助手的办案工作。
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所承办案件有意见时,应主动同主诉检察官交换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意见报检察长。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主诉检察官应当提出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报检察长。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不同意主诉检察官意见的,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并呈报检察长,但不能改变主诉检察官的意见。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对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进行跟庭考察。
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备案制度。检察长、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报送备案的、工作要及时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助手的意见和建议。主诉检察官的助手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由于不负责任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主诉检察官可以向检察长建议更换助手。
七、加强领导,保证健康有序地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实施三年检察改革规划的重要内容来抓,以之推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开展,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各省级检察院要根据本方案精神,提出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对本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要带头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提倡各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长亲自办案,带头出庭。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主诉检察官的竞争,逐步承担起办案和指导、协调双重任务。
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工作,运用典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八、附则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目前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有特殊困难的基层检察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暂缓推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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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
2000-02-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2-01
执行日期:2000-0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国家相关,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目标与原则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机制,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责任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起诉队伍,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基本条件,择优选任,确保将综合素质高、德才兼备的检察员确定为主诉检察官;鼓励、支持基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符合诉讼规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具体作法;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而稳妥地进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坚持在检察长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确定主诉检察官,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
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可以是检察员,也可以是助理检察员。
三、主诉检察官的选任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平均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结构,合理确定主诉检察官的岗位数,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诉检察官助手和书记员。
基层检察院、分州市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应当分别规定政治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择优选任,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争主诉检察官岗位。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
选任主诉检察官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是公诉实务。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的,取得主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未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的,不得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的考评由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发现不能胜任主诉检察官工作的,即应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四、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项。
主诉检察官应当模范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责任和义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切实承担起职责。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行使的职权,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需要采取、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
2.需要改变管辖的;
3.拟作不起诉决定的;
4.变更起诉的;
5.决定抗诉、撤回抗诉的;
6.需要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检察建设的;
7.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8.上级交办的案件以及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执行。主诉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决定有异议时,检察长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诉检察官应执行。
由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的决定负责。由主诉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负责,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所作的决定负责。
主诉检察官应当就所承办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可以与主诉检察官共同出庭支持公诉。
主诉检察官的助手辅助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接受主诉检察官的指派具体处理办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抓紧研究制定书记员条例,科学界定书记员职责。
五、主诉检察官的考核
主诉检察官的考核、奖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考核与奖惩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规定对已任的主诉检察官实行任期制或者淘汰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从实际出发,适当解决主诉检察官的有关待遇。
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获得连任;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取消主诉检察官资格。主诉检察官在任职期限内,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由检察长提议并经本院考评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主诉检察官资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助手的关系
检察长要把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检察改革的大事来抓,加强对本院主诉检察官的领导,切实承担起监督、指导主诉检察官工作的职责。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不起诉、起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主诉检察官的意见。
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应当转变职能,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检查、协调主诉检察官及其助手的办案工作。
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所承办案件有意见时,应主动同主诉检察官交换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意见报检察长。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主诉检察官应当提出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报检察长。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不同意主诉检察官意见的,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并呈报检察长,但不能改变主诉检察官的意见。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对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进行跟庭考察。
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备案制度。检察长、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报送备案的、工作要及时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助手的意见和建议。主诉检察官的助手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由于不负责任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主诉检察官可以向检察长建议更换助手。
七、加强领导,保证健康有序地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实施三年检察改革规划的重要内容来抓,以之推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开展,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各省级检察院要根据本方案精神,提出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对本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要带头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提倡各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长亲自办案,带头出庭。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主诉检察官的竞争,逐步承担起办案和指导、协调双重任务。
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工作,运用典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八、附则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目前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有特殊困难的基层检察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暂缓推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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