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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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今天,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巾帼英雄第》剧本著作权纠纷案宣判,法院判令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返还原告耿女士该剧剧本,并驳回了耿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耿某诉称,2001年起她开始创作电视连续剧《巾帼英雄第》剧本并于2003年3月完成该剧脚本,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2004年1月,被告所管属单位中国爱华影视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爱华影视)经人介绍与原先耿某认识,并提出合作拍摄剧本的愿望。耿某将剧本交予爱华影视,但双方未就拍摄该剧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随后耿某发现爱华影视不具备电视剧制作的实力和优势,并利用其项目筹借资金,原告通知爱华影视停止合作并多次催要剧本,但爱华影视均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2004年4月,原告与另一公司运作联合拍摄该剧时,却意外发现爱华影视已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剧本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通过并立项。
被告辩称,爱华影视立项是经与耿某协商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耿某称其原意用其剧本《巾帼英雄第》与爱华影视合拍电视剧,双方有了合作意向,但需要进一步论证。双方约定先为此剧申报立项,待最终决定采用原告剧本时再订立书面合同。爱华影视认为原告的剧本是侵权作品,因此已无法再与耿某合作。现在该剧与耿某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华影视整理《巾帼英雄第》剧本故事梗概并申报立项的行为系得到耿女士许可后而为之。爱华影视发现耿女士的《巾帼英雄第》剧本存在著作权瑕疵,并明确表示不使用该剧本进行拍摄,就双方的协商过程来看,爱华影视并未侵犯耿女士对于该剧本的著作权。爱华影视取得《巾帼英雄第》剧立项后,并未实际拍摄《巾帼英雄第》剧本,将立项备案的剧名和编剧等亦予以变更,且明确表示不使用该剧本进行拍摄,故爱华影视该立项已与耿女士的《巾帼英雄第》剧本无涉。
法院依法判令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在法院固定该剧本内容后返还耿女士、驳回了耿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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