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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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艳) 广西电信有限公司浦北县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将近万元的迁改款占为己有,案发后,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晓(化名)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2年11月至2006年11月间,刘晓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的浦北县分公司任线路主办。2005年初,钦州市长途线务局将浦北县城至寨圩二级路线路迁改工程款10万元汇入郑某开设的浦北县通信服务中心的帐户。在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郑某提取了现金人民币68890元交给了被告人刘晓。被告人收到该款后,支付给吴某人工费28000元及郑某的电杆、拉盘款24950元,并支付迁改工程所需的机械使用费3068.37元,后于2005年做泉水至小江镇的线路迁改工程时,支付吴某人工费2930元。尔后,将余款9941.63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刘晓已将赃款退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迁改款人民币9941.63 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罪名的指控有误。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晓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浦北县分公司的员工,作案期间在该分公司维护安装部任线路主办,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受到国有投资主体的委派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权,其从事的仅是线路维护的技术服务工作,不具有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投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符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用了其担任该分公司维护安装部线路主办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人民币9941.63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退清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决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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