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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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桑卫江  吴金泉) 和式太极拳传人和有禄维权成功,今天河南省温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杰、《武当》杂志社向和有禄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告和有禄系和氏太极拳的传人。2003年6月,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和有禄编写的《和式太极拳谱》一书,该书解述和氏太极拳产生的情况:“和式太极拳始自和兆元。兆元公(1810--1890)是河南省温县赵堡镇人,师承本镇太极拳名师陈清平,是陈清平的大弟子。”被告张杰阅读原告所著《和式太极拳谱》一书后,认为原告对太极拳产生部分未从陈清平再往上追溯至张三丰。2004年7月1日,被告张杰以《〈和式太极拳谱〉引起的风波》为题在《武当》杂志社主办的《武当》杂志2004年第七期发表了一篇文章,其在文章中写道:“《和式太极拳谱》的出版,在整个赵堡太极拳派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赵堡和式太极拳研究会于2003年2月20日决定将和有禄清理出研究会,大家纷纷发表意见,声讨和有禄欺师灭祖的行为。”、“和有禄的名利思想太重”、“什么欺师灭祖,投靠陈氏的事他都敢干”、“自封为和式太极拳研究会会长”等。原告和有禄认为被告张杰所写文章中上述内容对自己人格贬损、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武当》杂志社明知被告张杰在上述文章中含有对原告进行攻击的言词而仍然为其发表,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二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
  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有禄系和式太极拳传人,其所著《和式太极拳谱》一书中所述和氏太极拳始自和兆元,和兆元师承陈清平,并无不当,对此二被告亦无争议。被告张杰争议的主要是原告未将陈清平以上的师承关系追溯,但原告所著书并非对太极拳历史的著述,对于陈清平以上的师承关系,太极拳界本来就存在争议,被告张杰在所写文章《〈和式太极拳谱〉引起的风波》一文中所述原告和有禄有“欺师灭祖、投降陈氏”的行为,明显贬损原告人格,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曾任赵堡和式太极拳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后经该会改选,不再在会中担任职务,此亦属正常情况,但被告张杰所写文章中称“和有禄被清理出会”,明显不实,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综上,被告张杰在《武当》杂志2004年第七期所发表的《〈和式太极拳谱〉引起的风波》一文部分内容失实,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武当》杂志社对张杰发表的文章审查不严,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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