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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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雪汉) 2月16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孔某被当庭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8月某天,吴某、严某(二人另案处理)盗得一辆灰色绿源电动车后,余某介绍销赃。余某问被告人孔某是否要电动车,孔某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介绍妹夫汪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下来。经鉴定,该车价值1841元。
  2007年8月24日,吴某、严某、程某(三人另案处理)盗得一辆黑色速派奇电动车和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后,联系余某介绍销赃。余某问被告人孔某是否要电动车,孔某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介绍本村村民孔某华、孔某光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下来。经鉴定,该车价值43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动车而予以介绍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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