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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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龙基)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半岁幼婴食用劣质奶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南杂店老板黄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计币9020.49元。
  2003年12月份,原告能能(化名)在出生不到二个月时,其亲属便陆续在被告黄某夫妇经营的南杂店购买了内蒙古临河市伊牛乳制品厂生产的“伊健”牌听装奶粉16听供原告食用。食用后,原告出现外观头大,身子小,发育不全等病症。2004年5月1日,能能亲属送原告至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中枢协调障碍,上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同年6月份,抚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伊健”牌奶粉进行检验,结论是奶粉蛋白质含量不到4%,远低于国家规定12%的标准,此后,能能亲属与被告黄某夫妇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但被告黄某夫妇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协议,能能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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