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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王慧) 今天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要求农妇魏月英给付案件代理费3万多元的诉讼请求。魏月英在接受电话采访时高兴地说:“俺有理不识字,却照样告赢了法律事务所,全靠法院为俺主持公道啊!” 魏月英现年50岁,文盲,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财堂镇苏双楼村村民。2001年11月,她儿子张继文到齐河县一建筑工地打工,不幸从三层楼上摔落致高位截瘫。为了给儿子追索医疗费、赔偿金,魏月英经熟人介绍找到了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下简称法律事务所),并在法律事务所出具的一份制式的《委托代理合同》上按上了手印,该合同上载明魏月英为甲方、法律事务所为乙方,第一条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李恩惠为甲方与李洪军等工伤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第九条:“甲方须于本案终结后,向乙方支付所获赔偿总额20%的风险代理费。” 签约之后,魏月英尽管家境困难,还是设法交齐了法律事务所所要的3千元钱费用。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劳动争议须先经仲裁程序的规定,魏月英和法律事务所的李恩惠共同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并通过李恩惠之手又交纳了3千元仲裁费(仲裁庭实收仲裁费2千元)。没想到案件很快有了结局,2002年1月1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项目经理李洪军等人给付魏月英的儿子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抚恤金等计18万多元。仲裁裁决生效后,为了尽快地拿到赔偿金给儿子支付医疗费,魏月英又私自与项目经理李洪军等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由李洪军等人分三次付清。 法律事务所得知案件“私了”的消息,多次找魏月英催讨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风险代理费3万多元,遭到拒绝后,便以魏月英为被告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魏月英有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为由,申请法院下达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了项目承包人应给付魏月英的工伤赔偿款4万元。 2002年11月27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要求被告魏月英支付其案件代理费32917.6元的诉讼请求。法律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当年12月23日,二审法院改判魏月英应给付齐河某法律事务所案件代理费32917.6元。对二审判决,魏月英又难以接受,她说:“法律事务所没有帮俺打一审官司,凭啥还向俺追要一审诉讼的代理费钱?”于是她聘请律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提起申诉,很快被德州中院立案审查、裁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鉴于各方当事人和一、二审两级法院合议庭都对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事项“一审诉讼”是否包括仲裁的理解上存在严重分歧,德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将案件提请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法院认为:在法理和司法实务界,“一审诉讼”一般是指一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其范围不包括诉前仲裁活动;本案中,熟知法律业务知识的法律事务所与没有文化的魏月英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相互争执对“一审诉讼”概念的理解,主体上就显失公平。遂作出“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的再审判决,即驳回了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要求农妇魏月英给付案件代理费3万多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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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王慧) 今天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要求农妇魏月英给付案件代理费3万多元的诉讼请求。魏月英在接受电话采访时高兴地说:“俺有理不识字,却照样告赢了法律事务所,全靠法院为俺主持公道啊!”
魏月英现年50岁,文盲,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财堂镇苏双楼村村民。2001年11月,她儿子张继文到齐河县一建筑工地打工,不幸从三层楼上摔落致高位截瘫。为了给儿子追索医疗费、赔偿金,魏月英经熟人介绍找到了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下简称法律事务所),并在法律事务所出具的一份制式的《委托代理合同》上按上了手印,该合同上载明魏月英为甲方、法律事务所为乙方,第一条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李恩惠为甲方与李洪军等工伤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第九条:“甲方须于本案终结后,向乙方支付所获赔偿总额20%的风险代理费。”
签约之后,魏月英尽管家境困难,还是设法交齐了法律事务所所要的3千元钱费用。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劳动争议须先经仲裁程序的规定,魏月英和法律事务所的李恩惠共同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并通过李恩惠之手又交纳了3千元仲裁费(仲裁庭实收仲裁费2千元)。没想到案件很快有了结局,2002年1月1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项目经理李洪军等人给付魏月英的儿子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抚恤金等计18万多元。仲裁裁决生效后,为了尽快地拿到赔偿金给儿子支付医疗费,魏月英又私自与项目经理李洪军等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由李洪军等人分三次付清。
法律事务所得知案件“私了”的消息,多次找魏月英催讨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风险代理费3万多元,遭到拒绝后,便以魏月英为被告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魏月英有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为由,申请法院下达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了项目承包人应给付魏月英的工伤赔偿款4万元。
2002年11月27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要求被告魏月英支付其案件代理费32917.6元的诉讼请求。法律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当年12月23日,二审法院改判魏月英应给付齐河某法律事务所案件代理费32917.6元。对二审判决,魏月英又难以接受,她说:“法律事务所没有帮俺打一审官司,凭啥还向俺追要一审诉讼的代理费钱?”于是她聘请律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提起申诉,很快被德州中院立案审查、裁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鉴于各方当事人和一、二审两级法院合议庭都对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事项“一审诉讼”是否包括仲裁的理解上存在严重分歧,德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将案件提请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法院认为:在法理和司法实务界,“一审诉讼”一般是指一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其范围不包括诉前仲裁活动;本案中,熟知法律业务知识的法律事务所与没有文化的魏月英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相互争执对“一审诉讼”概念的理解,主体上就显失公平。遂作出“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的再审判决,即驳回了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要求农妇魏月英给付案件代理费3万多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