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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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扬州宣) 2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碧清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碧清因不堪忍受丈夫刘某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非法剥夺刘某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此,这一场引发了当地媒体、公众热议的杀夫案暂告一段落。
  被告人陈碧清与被害人刘某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一女一子,刘某平时游手好闲且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家庭成员,被告人陈碧清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对刘某怀恨在心。2008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刘某因嫌饭菜不好与被告人陈碧清、其女发生口角,在刘某殴打女儿、被告人陈碧清上前阻拦时,刘又卡陈脖子,被告人陈碧清遂在儿子和女儿的帮助下,用两根打结在一起的红领巾勒住被害人刘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被告人陈碧清犯罪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被他人持软质索状物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该案发生后,被害人刘某的姐姐和堂兄均出庭证实了刘某平日的恶劣行径,并发动了千余人上书为被告人求情。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公诉机关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碧清属于“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碧清因不堪忍受其夫刘洪键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非法剥夺刘洪键生命,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刘洪键生前游手好闲且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被告人陈碧清及其子女,被告人陈碧清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刘洪键的家庭暴力,激愤之下,勒死被害人,依法应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陈碧清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碧清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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