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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在其经营的中青网擅自使用照片而造起诉,12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青网立即停止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乔天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2530。 2004年7月,解放军报社高级记者乔天富发现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中青网和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上的“国庆50周年庆典大阅兵图片集”、“九月讲述女兵的故事”、“兵器大观”等页面上,使用了他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99幅,共计使用了103次。被告使用前述摄影作品,未经他许可,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不仅如此,被告在使用时还对部分作品进行肆意剪裁,未展现摄影作品的原貌,严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乔天富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本人经济损失20.6万元等。 被告辩称,涉案99幅摄影作品是原告的履行其所在单位职务时拍摄的职务作品,原告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它著作权,因此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中心是由案外人中青创业有限公司继受“中青网”的,刊载涉案摄影作品是在该公司经营“中青网”期间发生的。中青创业有限公司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中青网”是一个公益性网站,无任何营利性项目,本中心没有任何“违法所得”。 在诉讼中,乔天富不同意追加案外人北京中青创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明确本案起诉仅针对被告受让“中青网”后该网站上存在的侵权行为,被告受让该网站前该网站上存在的侵权行为,其将另案起诉解决。 法院认为,原告就涉案99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自2003年3月26日即成为涉案“中青网”的所有者,其自此对该网站中的内容即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且,原告在诉讼中也已表示不同意追加该网站的原所有者北京中青创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明确其本案起诉系针对被告受让该网站以后的侵权行为,被告受让该网站以前的侵权行为其将另案起诉。因此,被告关于“中青网”中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的行为系案外人北京中青创业有限公司经营该网站期间所为,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的主张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上网查询的结果表明,被告经营的“中青网”上存在商业经营性质的服务内容,因此被告关于该网站无盈利性项目,属公益性质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原告就这些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使用涉案的10幅摄影作品时进行了剪裁,导致访问者不能正确感知这些摄影作品的原貌,损害了作者通过作品表现的创作意图。被告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就这些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中心侵权行为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中青网”( 网站的域名为cycnet.com和cycnet.com.cn)中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乔天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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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在其经营的中青网擅自使用照片而造起诉,12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青网立即停止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乔天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2530。
2004年7月,解放军报社高级记者乔天富发现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中青网和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上的“国庆50周年庆典大阅兵图片集”、“九月讲述女兵的故事”、“兵器大观”等页面上,使用了他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99幅,共计使用了103次。被告使用前述摄影作品,未经他许可,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不仅如此,被告在使用时还对部分作品进行肆意剪裁,未展现摄影作品的原貌,严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乔天富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本人经济损失20.6万元等。
被告辩称,涉案99幅摄影作品是原告的履行其所在单位职务时拍摄的职务作品,原告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它著作权,因此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中心是由案外人中青创业有限公司继受“中青网”的,刊载涉案摄影作品是在该公司经营“中青网”期间发生的。中青创业有限公司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中青网”是一个公益性网站,无任何营利性项目,本中心没有任何“违法所得”。
在诉讼中,乔天富不同意追加案外人北京中青创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明确本案起诉仅针对被告受让“中青网”后该网站上存在的侵权行为,被告受让该网站前该网站上存在的侵权行为,其将另案起诉解决。
法院认为,原告就涉案99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自2003年3月26日即成为涉案“中青网”的所有者,其自此对该网站中的内容即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且,原告在诉讼中也已表示不同意追加该网站的原所有者北京中青创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明确其本案起诉系针对被告受让该网站以后的侵权行为,被告受让该网站以前的侵权行为其将另案起诉。因此,被告关于“中青网”中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的行为系案外人北京中青创业有限公司经营该网站期间所为,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的主张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上网查询的结果表明,被告经营的“中青网”上存在商业经营性质的服务内容,因此被告关于该网站无盈利性项目,属公益性质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原告就这些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使用涉案的10幅摄影作品时进行了剪裁,导致访问者不能正确感知这些摄影作品的原貌,损害了作者通过作品表现的创作意图。被告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就这些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中心侵权行为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中青网”( 网站的域名为cycnet.com和cycnet.com.cn)中使用涉案99幅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乔天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