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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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上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科诉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名誉侵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作者吴学源2003年9月在《艺术评论》杂志创刊号上发表的题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的文章有侮辱、损毁原告名誉的内容,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11月16日至17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科诉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侵犯名誉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报11月17日、18日曾作过报道),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并围绕诉争文章是学术讨论还是名誉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形象等的综合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的行为构成了对宣科的名誉侵权,遂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立即停止侵害,为原告宣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光明日报》、《云南日报》各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次,在《艺术评论》杂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三期,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丽江中院审查。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二被告拒绝执行,则由丽江中院依法在上述规定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或判决主要内容的公告。法院同时判令被告吴学源赔偿宣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宣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丽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表示要上诉,本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法官说法
  《“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中涉及对“纳西古乐”的评论,这属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问题。学者对学术问题的研讨、行使发表评论自由的权利,属正当行为,法院对学术问题不作法律上的裁判。但在被告吴学源发表的这篇诉争文章中,有借评论“纳西古乐”攻击、侮辱原告宣科名誉的内容及言辞。
  一、“东西”一词有明显的轻蔑和侮辱之意
  首先,从文章的标题《“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来看,文章将“纳西古乐”贬称为“东西”。“东西”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泛指各种具体的或抽象的事物,特指人或动物时多含厌恶或喜爱的感情。确定“东西”一词在诉争文章中的语义及其褒贬,应当根据标题和文章内容的语气、语境等判断确定。《“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是在针对宣科及文化打假的前提下提出,文章内容也提到“文化打假势在必行”,所以,在把“纳西古乐”界定为“假文化”的前提下将其称为“东西”,就具有对原告和“纳西古乐”明显的轻蔑和侮辱之意。
二、文章评论超出学术评论范畴
  其次,从文章针对宣科的内容来看,文中所写的“谎言十分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一种欺骗”、“毫无音乐常识的胡言乱语”、“不仅蒙蔽了广大的国内外观众、新闻媒体,也蒙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领导、一些社会名流、知名学者、国内一些不了解云南省音乐情况的音乐界人士,乃至蒙蔽了国外的一些国家高层官员”、“文化打假势在必行,这样的国际玩笑应该收场了”、“这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希望宣科先生切切不可利令智昏,今后的路要走好”等言辞,超出了学术评论的范畴,是对原告宣科名誉的贬低、损毁,已构成名誉侵权。对《艺术评论》杂志社而言,所主办的杂志应以追求真实和正义来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对所刊登的文章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杂志社对作者吴学源的文章未严格审查核实就予以登载,其行为对宣科构成名誉侵权。宣科是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民族文化工作者,《艺术评论》杂志是国内外发行的刊物,面广影响大,二被告在杂志上发表、刊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后果严重,给原告的精神、名誉造成伤害和损毁,使原告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依照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被告应根据行为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宣科的精神损失。
  对于原告宣科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3.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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