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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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涂湘辉) 2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盗窃案,被告人杨图华犯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图华于2004年因抢夺罪被浙江省乙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图华骑自行车来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伺机盗窃他人财物,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图华来到该集镇李家金银店门口,发现该店无人,便进入店内,用手砸烂柜台玻璃,盗得柜台内8条共重101.1克的黄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21231元)后骑车逃跑。随即,店主李飞发现店里被盗,便会同其他群众,在丰城秀市镇黄家村将被告人杨图华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图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图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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