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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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尊敬)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岁的小梁和睢宁县某幼儿园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小梁所在的幼儿园补偿给小梁人民币150元。
  小梁今年6岁,是睢宁县某幼儿园大班学生。今年4月的一天,小梁的父母带着小梁找到幼儿园老师宋某,并打了宋老师一耳光。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小梁的父亲作出了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原来,小梁的父母听小梁讲:自己因与另一小同学争座位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自己占了上风,便惹恼了班主任宋老师。下课后,宋老师将自己拽到教室门后的垃圾桶跟前实施“罚站”,后又将自己弄到隔壁屋里,而后用一根红绳子栓住自己的左脚中间向后吊起,整得自己痛苦流涕才作罢。小梁的母亲接孩子回家听小梁喊脚疼,不能站立,并发现小梁脚面青肿。在再三追问下,小梁才讲出实情。小梁的父母认为老师体罚孩子不对所以动手打了老师。小梁把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等费用2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在睢宁县法院受理后审理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否与被告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对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上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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