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贾毅 王鼎) 2月12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孙某某抢劫一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孙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2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其小舅子杨某,另有孙某、马某某(均已判刑)、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黄梁梦火车站,从一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价值人民币4160元的大米52袋。上述人员在转移赃物时被公安人员发现,杨某被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跑。孙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接到同伙的电话得知小舅子杨某被抓住,遂与孙某、岳某某等人返回现场时,遇到公安人员李某、保安队员高某的抓捕,向身后的岳某某等人喊:“快过来,这就二个人,打他们。”公安人员李某和保安人员高某过来抓孙某某时,孙某某用手电砸向他俩,这时孙某、岳某某也跑过来帮助孙某某殴打公安和保安人员,致使二人受伤。孙某某的小舅子杨某趁机逃跑。2008年7月公安人员在邯郸市将在逃的孙某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伙同孙某、岳某某等人当场使用暴力,殴打公安及保安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孙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只参与盗窃,没有殴打公安和保安人员。
  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曾详细供述了其殴打公安和保安人员的过程,不仅与同案犯的供述相符,且与被害人李某、高某的陈述相吻合,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裁定。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