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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中国网通河北保定分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链接,进入北京龙乐文化公司的网站,向公众提供陈慧琳演唱11首歌曲下载服务,两公司因此被这些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上法庭,索赔22万。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人民币6万元。 2004年3月,正东唱片公司发现在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网站(网址为www.bdinfo.net)的“音乐”栏目中点击“港台歌手”,进入被告龙乐公司的网站(网址为music.cmusic.cn),发现该网站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临走前吻我》、《心服口服》等11首歌曲下载服务。由于正东唱片公司是这11首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因此,正东唱片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遂于2004年6月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上述歌曲在网络传播和下载服务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人民币、调查取证费及诉讼支出5万元人民币等。 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龙乐公司与网通河北保定分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于2003年6月签订了《音乐栏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立保定热线音乐栏目,保定分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器。 经审理,一中院认为:两被告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保定分公司应当与龙乐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保定分公司系非独立法人单位,对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其所涉民事责任由其上属单位河北通信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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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中国网通河北保定分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链接,进入北京龙乐文化公司的网站,向公众提供陈慧琳演唱11首歌曲下载服务,两公司因此被这些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上法庭,索赔22万。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人民币6万元。
2004年3月,正东唱片公司发现在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网站(网址为www.bdinfo.net)的“音乐”栏目中点击“港台歌手”,进入被告龙乐公司的网站(网址为music.cmusic.cn),发现该网站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临走前吻我》、《心服口服》等11首歌曲下载服务。由于正东唱片公司是这11首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因此,正东唱片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遂于2004年6月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上述歌曲在网络传播和下载服务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人民币、调查取证费及诉讼支出5万元人民币等。
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龙乐公司与网通河北保定分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于2003年6月签订了《音乐栏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立保定热线音乐栏目,保定分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器。
经审理,一中院认为:两被告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保定分公司应当与龙乐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保定分公司系非独立法人单位,对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其所涉民事责任由其上属单位河北通信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