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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2014-9-24 2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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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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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首先应当依法限期责令改正。招标活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活动。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是一种要约,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则是承诺。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确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招标项目往往规模比较大,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解决的方便,招标人一般都要与中标人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这份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的一种确认,并不是一份新合同。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根本违背招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的,将使整个招标活动失去意义,对其他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当招标人与中标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行为,即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应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其订立的协议无效,并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重新订立合同。
除了限期改正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要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本条的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和中标人,罚款的范围是中标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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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首先应当依法限期责令改正。招标活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活动。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是一种要约,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则是承诺。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确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招标项目往往规模比较大,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解决的方便,招标人一般都要与中标人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这份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的一种确认,并不是一份新合同。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根本违背招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的,将使整个招标活动失去意义,对其他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当招标人与中标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行为,即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应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其订立的协议无效,并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重新订立合同。
除了限期改正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要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本条的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和中标人,罚款的范围是中标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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