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3: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6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其招标条件和招标程序的适用规范问题的特别规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外国政府的贷款,并且规模不断扩大,这对于弥补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大有好处的。而提供这些贷款的有关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通常对使用这些贷款的项目的招标事项提出了要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还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贷款采购指南或贷款采购准则,对使用其贷款的项目的招标条件和招标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所不同。遇到这类不同规定时,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优先适用提供贷款或援助资金的有关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规定。例如,《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规定,世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世行成员国国民提供的以及在世行成员国生产或由世行成员国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费用,因此,非世行成员国国民或者提供非世行成员国家生产的货物或工程的供应商、承包商,将没有资格参加全部或部分使用世行贷款支付的合同的投标。《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也规定,亚行普通资金贷款的支付只限于亚行成员国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又如,世行和亚行都规定,对使用其贷款资金的项目,借款人须按规定将招标的有关事项报世行或亚行进行审查等。对世行和亚行的这些关于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的特别规定,使用世行或亚行资金的招标项目,均应适用。
      二、如果提供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规定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如,有损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稳定或国家统一的,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道德观念相悖的等,则不予适用。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