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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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朱凌琳) 某科技公司为酒楼安装计算机餐饮管理系统,但是酒楼认为该系统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完全履行合同。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计算机餐饮管理系统存在质量瑕疵,判决驳回科技公司要求酒楼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
  2003年5月12日、5月30日,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酒楼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科技公司为酒楼提供相关餐饮网络产品,并进行施工安装,合同总价款为38余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付总货款的20%,工程竣工后付75%,三个月试用期满付5%。2003年9月26日,科技公司将相关计算机网络及设备安装完毕,酒楼分两次支付价款11万元 。科技公司起诉要求酒楼给付剩余价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过程中,酒楼认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专业机关进行鉴定。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系统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网络布线中部分信息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标要求,无线菜单输入测试过程中, 部分PDA出现重单、不出单、PDA死机、PDA屏幕花屏等异常情况,故认定该计算机餐饮管理系统存在质量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定科技公司提供的餐饮管理系统存在质量瑕疵,科技公司要求酒楼给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出售给酒楼的计算机餐饮系统存在质量瑕疵,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酒楼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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