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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传华) 不孝的王福元带着妻儿殴打、辱骂父母,弟弟王福文一怒之下开着机动三轮车撞向他们,结果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一人死亡。2月11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福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0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福文与其哥王福元因故发生口角,被告人王福文被人劝回家中。王福元与其儿子带着撬棍、镢头、铝合金方管到被告人王福文家中欲对其进行殴打,被人劝开之后,王福元及家人又对其父母进行辱骂、殴打。被告人王福文一气之下,开着“五征”牌汽车鸣着汽笛,将王福元的儿子撞成轻伤,妻子撞成重伤,同时将劝架人王福恩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即到胡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赔偿王福恩家经济损失85000元,赔偿王福元儿子及妻子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双方已达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犯罪实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人自己的罪行,应认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受害人对引发本案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王福文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时遵纪守法、孝敬父母,在本村威信较高,此次撞人是在情绪激愤的情况下引起的偶发性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所在村支部书记、主任等三十余名群众联名请求政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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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传华) 不孝的王福元带着妻儿殴打、辱骂父母,弟弟王福文一怒之下开着机动三轮车撞向他们,结果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一人死亡。2月11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福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0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福文与其哥王福元因故发生口角,被告人王福文被人劝回家中。王福元与其儿子带着撬棍、镢头、铝合金方管到被告人王福文家中欲对其进行殴打,被人劝开之后,王福元及家人又对其父母进行辱骂、殴打。被告人王福文一气之下,开着“五征”牌汽车鸣着汽笛,将王福元的儿子撞成轻伤,妻子撞成重伤,同时将劝架人王福恩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即到胡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赔偿王福恩家经济损失85000元,赔偿王福元儿子及妻子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双方已达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犯罪实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人自己的罪行,应认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受害人对引发本案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王福文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时遵纪守法、孝敬父母,在本村威信较高,此次撞人是在情绪激愤的情况下引起的偶发性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所在村支部书记、主任等三十余名群众联名请求政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