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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段京连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 民法体例是目前争论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民法起草、审议中进一步研究。由于民法是规范老百姓怎样生活,公司、企业如何运作的法律,因此这些问题与百姓、与我们日常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现撷取一二,开个头,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民法草案的讨论,为审议和进一步修改民法献计献策。一民法草案初稿在人格权法一编中确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规定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对“生命健康权”这一表述当中应当包括几个具体的人格权,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这里面包括两个权利即生命权和健康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生命健康权除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外,还应当包括身体权,否则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生命权讲的是人活在世界上的权利,健康权讲的是一个人身体各个部分、各个器官功能的完善发挥,其客体是健康。身体权讲的是身体各个部分的完整性是否受到破坏,其客体是身体,所保护的是人的身体整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有的侵权行为可能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但对身体健康即健康权并不构成侵害。例如,一个人到理发店染发,理发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顾客的头发剪短。理发师的这一行为对顾客的生命权、健康权均未造成损害,损害的仅仅是顾客的身体完整权。如果仅仅承认生命权、健康权,不承认身体权,那么对身体完整性的破坏将无法保护,建议民法草案明确规定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并明确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非法侵扰身体的行为,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等。针对这一提法,有的意见认为,身体权究竟指什么,目前还不十分清楚。上述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否只有依据身体权受到损害才能获得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那位头发被剪短的顾客可依据肖像权或者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依法请求保护;被非法搜查身体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草案人格权编中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由依法请求保护;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行为以及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实际上就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依据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依法请求保护。我国立法上一直未区分健康权和身体权,身体权一般被认为附属于健康权,不具有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如果民法草案要突破这一规定,明确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还须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与论证。二民法草案初稿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这一规定,有的意见认为,民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隐私权确定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未明确规定怎样算是侵犯了隐私权,特别是没有划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线。知情权是民事主体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隐私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活动、私有领域予以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谁更重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日趋增多。例如,公司企业的雇主要雇佣优秀的求职人员,就要想尽一切办法了解、收集求职人员的个人资料,而求职人员则希望将对自己不利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如果依据民法草案初稿规定的“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拒绝雇主对其信息资料的收集,就产生了雇主的信息知情权与求职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的隐私权的冲突。又如,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为了获得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必然要想方设法了解对方的隐私生活,甚至采取窥视、刺探等方式介入对方的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民法草案初稿则规定,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规定,诉讼当事人偷拍偷录的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一规定又似乎为窥视、刺探他人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的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因此,如何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民法草案初稿对这一问题仅仅简单规定了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那么,民法在保护民事主体隐私权的同时,如何注意保护民事主体的知情权,这一界线如何划?如何掌握这一尺度,还须进一步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出处:《人民公安》2003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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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段京连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
民法体例是目前争论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民法起草、审议中进一步研究。由于民法是规范老百姓怎样生活,公司、企业如何运作的法律,因此这些问题与百姓、与我们日常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现撷取一二,开个头,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民法草案的讨论,为审议和进一步修改民法献计献策。一民法草案初稿在人格权法一编中确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规定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对“生命健康权”这一表述当中应当包括几个具体的人格权,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这里面包括两个权利即生命权和健康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生命健康权除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外,还应当包括身体权,否则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生命权讲的是人活在世界上的权利,健康权讲的是一个人身体各个部分、各个器官功能的完善发挥,其客体是健康。身体权讲的是身体各个部分的完整性是否受到破坏,其客体是身体,所保护的是人的身体整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有的侵权行为可能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但对身体健康即健康权并不构成侵害。例如,一个人到理发店染发,理发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顾客的头发剪短。理发师的这一行为对顾客的生命权、健康权均未造成损害,损害的仅仅是顾客的身体完整权。如果仅仅承认生命权、健康权,不承认身体权,那么对身体完整性的破坏将无法保护,建议民法草案明确规定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并明确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非法侵扰身体的行为,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等。针对这一提法,有的意见认为,身体权究竟指什么,目前还不十分清楚。上述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否只有依据身体权受到损害才能获得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那位头发被剪短的顾客可依据肖像权或者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依法请求保护;被非法搜查身体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草案人格权编中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由依法请求保护;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行为以及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实际上就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依据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依法请求保护。我国立法上一直未区分健康权和身体权,身体权一般被认为附属于健康权,不具有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如果民法草案要突破这一规定,明确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还须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与论证。二民法草案初稿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这一规定,有的意见认为,民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隐私权确定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未明确规定怎样算是侵犯了隐私权,特别是没有划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线。知情权是民事主体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隐私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活动、私有领域予以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谁更重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日趋增多。例如,公司企业的雇主要雇佣优秀的求职人员,就要想尽一切办法了解、收集求职人员的个人资料,而求职人员则希望将对自己不利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如果依据民法草案初稿规定的“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拒绝雇主对其信息资料的收集,就产生了雇主的信息知情权与求职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的隐私权的冲突。又如,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为了获得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必然要想方设法了解对方的隐私生活,甚至采取窥视、刺探等方式介入对方的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民法草案初稿则规定,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规定,诉讼当事人偷拍偷录的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一规定又似乎为窥视、刺探他人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的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因此,如何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民法草案初稿对这一问题仅仅简单规定了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那么,民法在保护民事主体隐私权的同时,如何注意保护民事主体的知情权,这一界线如何划?如何掌握这一尺度,还须进一步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出处:《人民公安》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