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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2: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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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华) 2月1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原调研员万先术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万先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9.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万先术先后担任云阳县教育局副局长、局长、云阳县教育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职务。
  被告人万先术在云阳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任职期间,通过向重庆市渝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教学黑板,并帮助其承揽教学黑板购买和维护业务,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经理人民币43万元;在购买“普九”图书过程中,收受销售商人民币11.7万元;在发包学校教学楼工程中,帮助建筑商顺利中标,收取人民币5万元。在侦查过程中,万先术主动交代了上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并在被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先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万先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以被告人万先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9.7万元,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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