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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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记者获悉,新余市中院对江西新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钢机械公司)原董事长、经理叶某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叶某受贿的最大一笔款项,来自于新余市兴林机修制造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间,叶某帮助该公司,将该公司不能结账的超额机械加工业务费,违规转到新钢机械公司一机修财务账上,并先后10次共收受该公司“感谢费”19万元、美金1000元。
  2004年2月,叶某帮助一机修修复中心承包人敖某承接了新钢机械制造公司各单位的堆焊修复业务且在业务结算时给予关照,并先后13次收受敖某“感谢费”共计11万元、美金6000元。此后,叶某还多次以为公司承接业务为名,收受大额“感谢费”。
  2007年,叶某在业务结算时,对在新钢机械制造公司一机修主要经营轴承业务的新长宏物资公司给予关照,先后两次共收受该公司经理薛某的“感谢费”2万元。该公司纪委调查通知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全部受贿款项上缴。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至2008年2月,被告人叶某在担任新钢机械制造公司董事长、经理期间,先后受贿9次共计人民币48.4万元、美金7000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后,叶某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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